原告程學開與被告日照市水務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日照市水務集團投資運營有限公司、莒縣水利局健康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程學開與日照市水務工程建設有限公司、日照市水務集團投資運營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魯1122民初92號
判決日期:2020-04-01
法院: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程學開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
、護理費3600元、伙食補助費450元、誤工費8000元、交通費500元,共計22336.08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0月16日19時30分,原告騎二輪電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莒縣孟雙線碁山鎮東河圈橋處墜落,造成原告受傷。因該橋年久失修導致斷裂,上述被告未在橋梁斷裂處設置任何警示標志,是造成該事故的根本原因。事故發生后,原告到莒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9天,對原告的損失,各被告未予賠償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程學開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著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劉加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劉楊
判決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