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寧0121民初3026號民事判決書,在執行寧夏建設投資集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寧夏英力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責令被執行人寧夏英力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向申請執行人寧夏建設投資集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4516.00元、利息155708.00元、案件受理費7275.00元、執行費13475.00元,共計1120974.00元
寧夏建設投資集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寧夏英力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寧0121執77號
判決日期:2020-12-22
法院:永寧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于2020年8月11日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協議約定由被執行人寧夏英力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總額1137965元的濱河家園的房屋和車位抵頂欠付申請執行人寧夏建設投資集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的款項,具體包括:被執行人寧夏英力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位于××縣(面積:117.13/㎡,單價3520元/㎡,總價412298元);位于××縣(面積:85.71/㎡,單價3140元/㎡,總價269129元);位于××縣(面積:88.21/㎡,單價3135元/㎡,總價276538元);位于××縣車位(總價60000元);位于××縣車位(總價60000元);位于××縣車位(總價60000元)。由于履行期限較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2018〕141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第三項: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的,可以以終結方式報結。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以恢復執行方式立案。由于本案雙方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履行期限較長
判決結果
終結(2020)寧0121執77號案件的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胡冬云
審判員安冉
審判員朱海利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濤
判決日期
2020-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