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夏建設投資集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巖土公司)與被告寶勝(寧夏)線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勝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巖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天輝、余海銀,被告寶勝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何紅麗、向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夏建設投資集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與寶勝(寧夏)線纜科技有限公司返還原物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寧0181民初6175號
判決日期:2020-05-07
法院:靈武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巖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施工設備一套(高壓旋噴樁機、注漿泵),設備價值20萬元;2.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65000元(其中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間設備租賃費45000元,設備進出場費2萬元),并支付損失至設備實際返還之日;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5月被告就廠房地基基礎加固處理高壓旋噴樁工程施工進行招標。原告依據被告提供圖紙,對加固工程中的高壓旋噴樁進行了報價。經雙方協商后確定高壓旋噴樁施工費用為每米135元,廠房內影響打樁施工的因素由被告負責處理。被告要求原告盡快進場,隨后在給原告發中標通知書。2019年5月12日,原告組織施工設備一套(高壓旋噴樁機、注漿泵)、工人4人、管理人員2人進場。第二天原告組織相關管理人員對打樁范圍內的實際情況進行測量,對影響打樁正常施工的因素提出具體要求。被告現場代表以上述要求需要請示領導為由一直未解決。半個月后經原告一再催促,被告現場代表回復現在的條件你們不干,我們就找別人干。原告明確表示以現場當時的條件無法組織施工,被告可另找其他單位施工。8月7日下午,被告提供設計圖紙,設計院蓋章藍圖并重新確定施工內容及施工條件后,要求原告重新報價,原告按設計圖紙及要求進行重新報價,原告最終報價高壓旋噴樁施工費用為每米240元,被告不同意該報價,且要求原告按200元每米價格施工。8月10日原告提出撤場,但被告扣押原告設備至今未返還,且拒絕協商。被告扣押原告設備的行為已侵犯了原告合法的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予以賠償。為此,原告提起訴訟。
被告寶勝公司辯稱,一、原告惡意磋商,哄抬物價,拖延磋商時間。對被告造成重大損失,且未曾提出過任何關于涉案請求,就聯系派出所及法院介入,惡意使被告陷入訴累,浪費司法資源。被告4月份聯系幾家施工單位進行施工比價,原告報價最低為135元每米,被告確定原告為最終合作方。后原告再次進場勘察,后對圖紙提出修改,并要求漲價至142元每米,被告同意并發合同給原告,原告遲遲未回復,期間被告多次要求簽訂合同,均未得到回復。直至5月16日,原告又提出在原漲價的基礎上再增加38元,并要求被告拆除車間辦公室,前幾次勘查均未提出此要求。被告認為此次屬于重大變動,且認為之前已達成合意,希望聯系原告經理進行詳細磋商,并說明理由。但一直未能聯系到原告經理,直至8月7日原告再次要求每米漲價75元。被告再次催促簽訂合同,未得到回復。9月23日,被告收到原告要求歸還設備的函件。在被告查清事情經過過程中,隨后又收到法院傳票,對此被告均未曾來得及反應已陷入訴訟。根據行業規則,通過招標或比價應在最低價基礎上再次商談,最終以更有利于被服務方的價格及條件確定合作,若條件變更,則將另行招標或比價。原告與被告在磋商過程中原告非但沒有基于最優惠條件及反而以各種理由要求漲價,已違反行業規則。為了保證工期更快解決,廠區沉降問題,減少損失。被告一直積極溝通,多次退讓希望達成合作。多次催促原告簽訂合同,均未得到回復。且一直收到原告漲價的要求,因原告的拖延被告重新找到合作方,廠區沉降將趨于擴大,需在原基礎上多達96根樁,因之前的磋商導致被告不能以更合適的價格尋求合作,經合計從千里之外的江蘇找到合作方,對此給被告造成389760元工程經濟損失(廠區沉降擴大部分損失及漲價部分損失);二、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及出場費用無依據,且沒有理由要求被告承擔。被告認為雙方合作的事實已達成,原告公司要求與被告合作,合同也已發給原告,原告漠視已達成的意見,原告一次以一次漲價的行為,主動毀約,被告認為無需對原告的主動磋商行為承擔責任,且沒有任何法律法規或行業規則規定合作,雙方商談不成一方須承擔另一方因為促成合作而付出的努力。本案中,由于原告惡意磋商,在協商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甚至故意對被告造成重大損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并賠償因原告惡意磋商給被告造成的損失及涉訴的損失,并支付自設備進場之日起的保管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5月10日,原、被告初步協定,由原告對被告公司的“廠房地基基礎加固處理高壓旋噴樁工程”進行施工。2019年5月14日,原告將施工設備一套(高壓旋噴樁機、注漿泵)運至被告公司廠區內。2019年8月底,雙方因工程價格未能協商一致,由原告退出被告“廠房地基基礎加固處理高壓旋噴樁工程”。2019年9月11日,原告向銀川市公安局濱河新區分局臨河派出所報警稱:被告扣押其公司設備。后經銀川市公安局濱河新區分局臨河派出所處理:雙方對此事進行協商處理。原告公司負責人隨后與被告公司負責人進行協商,雙方協商未果。2019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郵寄催要設備函一份。2019年10月9日,原告就進場設備返還事宜提起訴訟。2019年11月5日,經本院組織,被告將施工設備一套(高壓旋噴樁機、注漿泵)返還于原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寧夏建設投資集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寶勝(寧夏)線纜科技有限公司主張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638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寧夏建設投資集團巖土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19元,由被告寶勝(寧夏)線纜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31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哈莉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丁健花
判決日期
2020-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