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四川龍威德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威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四川青城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城建司)、王剛、成都光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大建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429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的規定,依法適用第二審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四川龍威德貿易有限公司、四川青城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川01民終3499號
判決日期:2021-06-1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龍威德公司上訴請求:改判支持龍威德公司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及保全費由青城建司、光大建司、王剛承擔。事實及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一審判決根據青城建司、光大公司提交的用于開票的《銷售清單》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認定案涉鋼材貨款總額為4426327.57元,是完全錯誤的。應當根據龍威德公司提交的鋼材運送到工地時雙方簽字確認的送貨單據載明金額認定案涉鋼材總貨款,貨款總金額為4996298.02元。龍威德公司與光大建司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僅作為開票的依據。龍威德公司的財務人員與青城建司的財務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能夠證明青城建司認可鋼材總量為1069.833噸,總貨款為4996298.02元,費用補貼為8688.76元。龍威德公司的《送(銷)貨單》上均有合同約定的指定收貨人王國福的簽字。龍威德公司與青城建司的《鋼材購銷合同》并未約定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付款條件。2.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龍威德公司與青城建司之間的合同約定鋼材墊資利息為2.5%,墊資期為首次供貨起3個月,墊資鋼材數量為800噸。2019年1月10日,龍威德公司供貨已到800噸,此時已達到合同約定的墊資數量,未付款的鋼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2.5%月息計算資金利息。3.雙方在收貨單對費用補貼予以確認,應當支持;案涉合同第十一條關于違約事宜約定的賠償金不限于資金占用費,還包括律師費、保全保險費等費用。
青城建司、王剛共同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1.案涉兩份合同約定的單價均為彈性浮動價,一審判決以三方簽章確認且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及審批表金額相符的銷售送貨單作為定案依據正確。2.雙方之間是買賣合同的貨款糾紛,不是民間借貸,也非金融產品,逾期付款利息應在年利率8%范圍以內。
光大建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一審判決查明的2018年11月11日的送貨金額確實有誤,但并不影響本案貨款總金額。貨款總金額應當以三方共同確認的送貨金額為準。合同中約定了收貨人,但并未約定其有確認單價的權利,對龍威德公司提交的送貨單不予認可。案涉鋼材的實際買受人是光大建司,光大建司未提起上訴是因一審判決結果符合光大建司能夠承擔損失的預期范圍。2.本案所涉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違約金性質,違約金過高應當調整,一審判決酌定的違約金已經明顯有利于龍威德公司。3.費用補貼是龍威德公司的單方記錄,結算時各方未對此費用進行確認。4.龍威德公司主張的律師費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未出示發票證明已經實際發生。
龍威德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青城建司、光大建司共同支付龍威德公司鋼材購貨款2261717.97元及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資金利息476844.63元、費用補貼8688.76元;2.判令青城建司、光大建司支付2020年10月1日起至付清貨款之日止的利息,計算方式以2261717.97元為基數,按月利率2.5%計算;3.本案律師費111196元、保全保險費7500元、差旅費5000元由青城建司、光大建司承擔。4.王剛對上述鋼材購貨款、資金利息、費用補貼、律師費、保全擔保費、差旅費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5.本案訴訟費用由青城建司、光大建司、王剛承擔。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26日,光大建司與成都億達產業小鎮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光大建司承保億達天府智慧交通科技城項目2號地塊項目。
2018年11月10日,龍威德公司與青城建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約定龍威德公司向青城建司供應鋼材,工程名為成都億達天府智慧交通科技項目,單價為以“西本新干線”“建材交易指導價成都”的單價上浮120元/噸執行(含稅、運費、出庫費、包到本合同指定地),交貨地點為成都市新津工業園,指定收貨人為王強(王國福),十、付款約定:1.經甲、乙雙方商定:供方為需方所供應的鋼材款是從首次供貨起墊資時間為3個月,墊資鋼材數量為800噸(約420萬元)。在此時間段內和此供應數量內無資金利息。2.供方為需方的墊資時間達3個月或墊資已供鋼材數量達到800噸時(以先達到者為先),需方應從供方墊資屆滿之日起向供方支付貨款總額月息2.5%的資金利息,同時需方必須在供方墊資屆滿15日內向供方支付已供鋼材款及所產生的資金利息。3.除上述墊資外,供方繼續為需方供應的鋼材款,為按月結算付款(以自然月),未按月結算付款的,需方按月供量應付款總額月息2.5%向供方支付資金利息。4.需方向供方付款順序:首先付清己供貨款所產生的資金利息,然后剩余款項再作為需方向供方支付的貨款。且需方向供方支付的資金利息,供方不向需方出具相關票據。十一、違約事宜:甲乙雙方約定,實行懲罰性違約責任,即違約方除了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支付損失賠償金。賠償金尚包括但不限資金占用費、其它賠償金以及守約方為主張權利所支付的律師費、交通費。合同還約定了擔保人王剛為青城建司向龍威德公司履行貨款等支付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尾部有龍威德公司、青城建司蓋章,擔保人王剛簽名。
2018年11月10日,龍威德公司、光大建司、青城建司簽訂《協議書》,約定成都億達天府智慧交通科技項目所使用的龍威德公司的鋼材款,由光大建司直接向龍威德公司支付,待項目方工程款撥付后,由龍威德公司與青城建司協商,按照勞務工資和材料款比例進行支付,支付時青城建司確認支付金額,龍威德公司辦理收款手續。
2018年11月10日,龍威德公司與青城建司簽訂《鋼材買賣合同》,約定龍威德公司向光大建司供應鋼材,供方包到,貨到付款,結算價格為供方當日公布價格為準,合同期限2018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9日。
2019年1月3日,光大建司與青城建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約定青城建司承保億達天府智慧交通科技項目的土建、裝飾工程。
2019年1月4日,龍威德公司與光大建司簽訂《情況說明》,約定龍威德公司與光大建司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合同編號:LWD201801100100,此合同只用于到國稅領取增值稅專票,不作為債權債務結算依據。
2019年1月22日,龍威德公司向青城建司發出《告知函》,載明其與青城建司簽訂的合同約定鋼材墊資數量為800噸,截止2019年1月10日已達墊資數量,望貴公司及時支付部分款項,王剛在左下角簽字、落時間。
2020年10月9日,龍威德公司向青城建司/光大建司出具《鋼材款結算函》,載明對方貨款合計4996298.02元,已付2734580.05元,未付款本金、利息和補貼合計2747251.36元,青城公司在“信息不符處”書寫“我司與貴司無實際鋼材買賣關系”,并蓋章。
2020年10月10日,光大建司向龍威德公司出具《關于要求‘辦理鋼材款結算’的函》,載明要求龍威德公司按照雙方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結算從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月23日供貨的貨款。
2019年12月26日,龍威德公司員工蔣艷與“新津工地會計”的微信聊天記錄“新津項目總共鋼材總量是1069.883噸,總貨款4996298.02元,費用補貼8688.76元,對公付款344萬”,“新津工地會計”予以認可。龍威德公司員工詹朝友與王剛錄音資料,顯示其于2020年3月27日、4月4日、4月27日、5月9日、6月16日、9月7日分別向王剛催收新津項目的款項問題。2019年2月22日-11月9日,龍威德公司員工過路費發票和餐飲費發票。2020年10月19日,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與龍威德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基本代理費287780元,風險代理按3%計收勝訴費。
供貨情況:2018年11月11日送貨單,送貨金額272537.35元。2018年11月19日送貨單,送貨金額335725.74元。2018年11月28日送貨單,送貨金額248928.5元。2018年12月5日送貨單,送貨金額228639.8元。2018年12月13日送貨單,送貨金額558501.4元。2018年12月18日送貨單,送貨金額207467.88元。2018年12月21日送貨單,送貨金額144662.7元。2018年12月26日送貨單,送貨金額179098.85元。2019年1月3日送貨單,送貨金額774490.8元。2019年1月10日送貨單,送貨金額274941.45元。2019年1月15日送貨單,送貨金額199263.24元。2019年1月19日送貨單,送貨金額786122.57元。2019年1月23日送貨單,送貨金額194606.5元。以上送貨單合計4404986.78元,收貨單位均為光大建司,經手人均為王國福。2018年11月28日銷售送貨單,金額1457191.61元。2019年7月13日銷售送貨單,金額558168.68元。2019年8月22日銷售送貨單,金額2410967.28元。以上銷售送貨單合計4426327.57元,均有王剛簽字,光大建司蓋章。
付款情況:2019年7月19日,光大建司向龍威德公司支付鋼筋款1800000元。2019年8月28日,光大建司向龍威德公司支付鋼材款1200000元。2019年9月10日,光大建司向龍威德公司支付鋼材款440000元。2020年1月23日,光大建司向龍威德公司支付貨款500000元。
開票情況:2019年1月12日,龍威德公司向光大建司開具發票80321.5元、115798.93元、114258.1元、113428.43元、113784元、115751.52元、114694.3元、104325.55元、114426.36元、115867.54元、115489.5元、114747.2元、111447.24元、93172.94元。2019年7月13日,龍威德公司向光大建司開具發票98997.7元、111499元、111390.14元、112431.55元、111003.2元、111844.79元。2019年8月22日,龍威德公司向光大建司開具發票74736.07元、111982.2元、111284.25元、108992.64元、108865.44元、112553.1元、109405.65元、112037.2元、112796.8元、109585元、108130.6元、111070.8元、110165.1元、111688.4元、110312.2元、112629.34元、111210.2元、110262.16元、110424.6元、109350元、112908.88元、110860.96元、84451.76元。以上合計開具了4680382.44元的發票。
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及審批表:2019年8月2日,龍威德公司向光大建司開具發票558168.68元;2019年8月3日,龍威德公司向光大建司開具發票1457191.61元;2019年8月28日,龍威德公司向光大建司開具發票2410967.28元,合計開具4426327.57元,以上表格均有王剛簽字,光大建司蓋章。
以上事實有各方的陳述,《建設工程合同》《鋼材購銷合同》《協議書》《鋼材買賣合同》《勞務分包合同》《情況說明》《告知函》《鋼材款結算函》《關于要求‘辦理鋼材款結算’的函》,送貨單13張,銷售送貨單3張,銀行業務回單4張,發票46張,委托代理合同,對以上無爭議的事實一審法院組織當事人各方質證,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應當全面履行,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約定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關于涉案合同履行主體問題。綜合分析龍威德公司與青城建司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協議書》(有王剛簽名),龍威德公司與光大建司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情況說明》《告知函》,光大建司與青城建司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等,能夠確認龍威德公司主張的涉案項目系光大建司總包后分包給青城建司施工。履行合同過程中,送貨單據、開具發票等注明收貨人為光大建司,完全能印證龍威德公司和光大建司簽訂《情況說明》的內容。該《情況說明》《告知函》和龍威德公司與王剛、青城公司員工聊天信息,直接證明了龍威德公司履行的是與青城建司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其與光大建司簽訂的《鋼材買賣合同》僅作為開具發票的依據,而不作為債權債務結算的依據,故本案合同履行主體應當確認是龍威德公司和青城建司。龍威德公司與青城建司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不違反法律規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當事人應當全面、誠實履行。
關于龍威德公司與青城建司實際成交的貨物數量、金額問題。首先,應支付的貨款本金的數額。《鋼材購銷合同》約定,鋼材總量的單價均以當天“西本新干線”“建材交易指導價成都”的單價上浮120元/噸(含稅、含運費、出庫費、包到本合同指定地)。送貨單載明送貨合計金額4404986.78元。同時,龍威德公司、光大建司、王剛(收貨人)分別在2018年11月28日、2019年7月13日、2019年8月22日核對銷售送貨單,確認送貨金額分別為1,457191.61元、558168.68元、2410967.28元,合計4426327.57元。送貨單載明金額僅系龍威德公司單方主張,而銷售送貨單系三方簽章確認,且與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及審批表的金額相符,應視為三方對送貨數量、單價和金額的結算,即貨物數量1032.956噸,金額4426327.57元。其次,已支付貨款的金額。光大建司主張2019年7月19日,支付1800000元;2019年8月28日,支付1200000元;2019年9月10日,支付440000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500000元,合計支付394萬。龍威德公司予以確認,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再次,墊資期間、本金及利率的確定。《鋼材購銷合同》第十條,約定了利息計算方式。1.墊資免息期的期間和金額。從送貨單來看,所有供貨均在墊資期三個月內完成(2018年11月10日-2019年2月10日),但截止2019年1月15日墊資累計達到808.312噸,墊資貨物量先達墊資臨界點。由于銷售送貨單未載明送貨時間,無法計算資金利息,只能參照送貨單,估算出2019年1月15日達到墊資臨界點,但在此之后墊資的貨物數量、金額均無從計算,對比送貨單(數量1069.883噸、金額4404986.78元)和銷售送貨單(數量1032.956噸、金額4426327.57元),兩者數量和金額差別較小,因此本院酌定2019年1月15日作為墊資截止日,酌定墊資免息期墊資3420000元。2.利率。因合同約定的利率既有貨款總額的月息2.5%,還約定了已供鋼材款及所產生的利息,約定過高應當予以調整,一審法院酌定按照龍威德公司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3.85%×4=15.4%)計算。最后,所欠款項本金及利息的計算。截止第一次付款2019年7月19日的墊資利息為3420000元×15.4%÷365天×184天=265504.44元;超出墊資期貨款有2019年1月19日、2019年1月23日兩筆貨款,酌定合并從2019年1月21日起算,按照980000元為本金計算利息,截止第一次付款2019年7月19日的超出墊資免息期的貨款利息為980000×15.4%÷365天×178天=73599.34元。因此,截止第一次付款2019年7月19日的總利息為73599.34元+265504.44元=339103.78元,付清利息后可償本金1460896.22元,剩余本金為4426327.57元-1460896.22元=2965431.35元;截止第二次付款2019年8月28日的利息為2965431.35元×15.4%÷365天×39天=48795.56元,付清利息后可償本金1151204.44元,剩余本金1814226.91元;截止第三次付款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為1814226.91元×15.4%÷365天×12天=9185.46元,付清利息后可償本金430814.54元,剩余本金1383412.37元;截止第四次付款2020年1月23日的利息為77630.28元,付清利息后可償本金422369.72元,剩余本金為961042.65元。綜上,青城建司還欠付貨款本金為961042.65元,其利息應當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3.85%×4=15.4%),從2020年1月23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關于龍威德公司主張的費用補貼、律師費、保全保險費、差旅費問題。費用補貼是龍威德公司依據送貨單所要求的,但該項費用僅系其單方意思表示,并未在合同約定,也無對方承諾的相關證據,對該項費用,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保全保險費,雙方未約定,且并不一定產生,該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律師費,龍威德公司未提交已支付律師費的憑證及發票,不能證實該項費用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差旅費,龍威德公司提供高速過路費發票和餐飲費發票,不能證明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光大建司的責任問題。2018年11月10日,龍威德公司、光大建司、青城建司三方簽訂的《協議書》約定光大建司有直接向龍威德公司付款的義務,該約定屬于光大建司自愿加入債務條款,現光大建司應當承擔付款責任。
關于王剛的擔保責任問題。龍威德公司與青城建司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是合法有效合同,王剛自愿為青城建司向龍威德公司履行貨款等支付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現王剛應當承擔對青城建司應付貨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判決:一、光大建司、青城建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龍威德公司連帶支付貨款961042.65元,以及貨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3.85%×4=15.4%),從2020年1月23日起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王剛對判決第一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駁回龍威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4884元,由龍威德公司負擔9901.62元,光大建司負擔2491.19元,青城建司負擔2491.19元。
本院二審期間,龍威德公司提交下列證據:1.中國工商銀行網上銀行電子回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擬證明龍威德公司因本案主張債權支付律師費30000元;2.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單、增值稅專用發票,擬證明龍威德公司因本案主張債權申請保全,支付保全保險費6500元。經質證,青城建司及王剛認為與本案沒有必然聯系,因為合同沒有約定。光大建司認為,律師費只有發票沒有轉賬憑證,不知道是否真實發生,合同也未約定;保全保險費不是必然發生的損失。
對一審查明的事實,龍威德公司對2018年11月11日送貨金額有異議。經本院核實,龍威德公司2018年11月11日送貨單送貨金額為872537.35元。對其余事實,各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2018年11月11日,龍威德公司送貨單送貨金額為872537.35元。2018年11月11日至2019年1月23日,龍威德公司主張的送貨總金額為4996298.02元,《送(銷)貨單》上收貨單位為光大建司,經手人為王國福。
2020年10月19日,龍威德公司與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基本代理費2.8778萬元及風險代理費計算標準。2020年12月15日,龍威德公司向四川公生明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費30000元。
龍威德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支付保全保險費6500元
判決結果
一、撤銷四川省簡陽市人民法院(2020)川0180民初4295號民事判決;
二、成都光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青城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龍威德貿易有限公司連帶支付貨款1633195.2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計算方式為:以貨款1633195.28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15.4%),從2020年1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成都光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青城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四川龍威德貿易有限公司連帶支付律師費30000元;
四、王剛對本判決第一、二項確定的貨款、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師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四川龍威德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4884元,由四川龍威德貿易有限公司負擔4465元,由成都光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青城建設有限公司及王剛共同負擔10419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9768元,由四川龍威德貿易有限公司負擔8930元,由成都光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四川青城建設有限公司及王剛共同負擔20838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員唐欣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建容
判決日期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