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宏藝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藝建筑設計公司)與被告李濤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宏藝建筑設計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林,被告李濤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紅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省宏藝建筑設計有限公司與李濤勞動爭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湘0103民初6500號
判決日期:2016-12-22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宏藝建筑設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原告不需要再向被告支付工資;2、判決原告不需要向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3、判決原告不需要向被告賠償失業保險損失;4、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事實與理由:
被告李濤辯稱:
經審理查明:被告李濤(乙方)于2015年5月12日與原告宏藝建筑設計公司(甲方)簽訂《入職協議》,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期限為叁年,即2015年5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甲方每月支付人民幣10000元給乙方,每季度支付人民幣50000元給乙方,每年支付人民幣63300元給乙方;
原、被告雙方對被告月工資參照湖南省2014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044元均無異議。原告承建的坪塘南片保障性住房二期項目部參加了長沙市工傷保險。
被告文宏波(申請人)起訴前向湖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提出如下仲裁請求: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省建工集團)支付給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4044=36396元;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8×4044=32352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8×4044=32352;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停工留薪期工資6×4044=24264;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住院護理費26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10元;六、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給申請人取固定費用10000元。以上各項共計138874元。2016年9月2日,湖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2352元;二、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工傷等級認定前即停工留薪期間工資24264元;三、被申請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申請人2015年11月6日至2015年12月2日住院護理費2600元;三、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以上各項合計59216元。
以上事實,有《證明》、《長沙市工傷保險服務告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長沙市工傷保險一次性待遇待遇支付表(中心報銷)》、《長沙市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表》、《疾病診斷證明書》、《病歷記錄》、《仲裁裁決書》、庭審筆錄等在卷佐證,并經雙方當事人質證,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魏立宇人民陪審員李子玲人民陪審員楊湘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磊
判決日期
2016-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