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人民檢察院以青檢公訴刑訴(2016)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林恩、劉朝偉、楊建良犯破壞交通設施罪,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青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柳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林恩、劉朝偉、楊建良、辯護人高巍、胡安陽、舒春曉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朱林恩、劉朝偉等破壞交通設施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6)浙1121刑初470號
判決日期:2016-12-23
法院:浙江省青田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青田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7月15日至7月17日,被告人朱林恩、劉朝偉商量準備做運沙生意,但因位于金某溫高速公路52K+580涵洞太低,大型運沙車無法通過,后叫來挖機師傅楊建良等人用挖機挖掘等方式將涵洞內路面挖深,并將涵洞底部鋼筋切斷,破壞了整個涵洞的箱涵結構。期間,麗水市公路管理局和金麗溫高速公路管理處的工作人員曾多次到現(xiàn)場制止被告人朱某、劉朝偉、楊建良等人施工,并向朱林恩發(fā)出了麗高公路違(2016)停字第4號責令停止(糾正)行為通知書,但三被告人仍然繼續(xù)施工。經(jīng)貴州宏信創(chuàng)達工程檢測咨詢有限公司檢測、評定,本次對涵洞的非法開挖,破壞了箱涵結構原有的整體閉合式框架結構體系,箱涵基礎也遭受了嚴重損壞,總體已達5類危險級別,屬主要構件存在嚴重缺損,不能正常使用,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使該高速路段處于危險狀態(tài)。另根據(jù)浙江省交通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的處置方案,該處應急處置需要454949元人民幣,永久性處置需要7711155元人民幣,應急處置實際總費用為382118元人民幣。經(jīng)青田縣價格認證中心采用成本法對標的進行測算,受損箱涵基礎工程的市場價格為61035元人民幣。
為證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宣讀了相關證據(jù)材料,認為被告人朱林恩、劉朝偉、楊建良為了能讓自己運營的大型運沙車通過涵洞,故意采用挖機挖掘等方式破壞金某溫高速公路52K+58O箱涵通道底部道路,使該高速路段處于危險狀態(tài),足以使在此路段通行的汽車發(fā)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應當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應當數(shù)罪并罰。被告人劉朝偉、楊建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楊建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提請本院予以判處。
被告人朱林恩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被告人朱林恩挖掘高速公路涵洞,目的是為了通行,是基于認識上的錯誤,主觀故意較輕;2、在挖掘過程中,主要是劉朝偉實施和具體操作,被告人朱林恩只是放縱和默認的行為,在參與度上應有所區(qū)分;3、到目前為止實際發(fā)生的損失是38萬元余元,在量刑上應以38萬元來量刑;4、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朝偉辯稱,其沒有和朱林恩合伙運沙,要運沙和要將涵洞下挖的是朱林恩,挖掘機也不是他聯(lián)系的,其只是受朱林恩雇傭,在挖掘現(xiàn)場幫朱林恩看管涵洞下挖的施工現(xiàn)場。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挖掘高速公路涵洞,被告人存在主觀認識上的錯誤,主觀惡性較??;2、被告人歸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的供述和在公安機關所作的供述對主要的犯罪事實是一致的,因此,被告人劉朝偉仍應屬于自首;3、對被告人的量刑,應以損失38萬元來量刑。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被告人楊建良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無異議。
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1、對損害數(shù)額的認定,應以目前實際發(fā)生的費用38萬元來認定;2、被告人挖機主要破壞的是高速公路涵洞外面的結構,而目前造成損害的主要是涵洞內部的結構被損壞,鋼筋被徹斷;3、被告人楊建良具有自首情節(jié),且系從犯。綜上請求法庭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朱林恩因運沙,但金某溫高速公路52K+580涵洞太低,大型運沙車無法通過,于2016年7月15日至7月17日,叫來挖機師傅即被告人楊建良等人用挖機將涵洞內外路面挖深。被告人劉朝偉則在挖掘現(xiàn)場,組織指揮、監(jiān)督挖掘工作。期間麗水市公路管理局和金麗溫高速公路管理處的工作人員先后三次到現(xiàn)場制止被告人朱林恩、劉朝偉、楊建良等人施工,并向朱林恩發(fā)出了責令停止(糾正)違法行為通知書,但三被告人仍然繼續(xù)施工。被告人將涵洞底部挖開后,將涵洞底部鋼筋切斷,破壞了整個涵洞的箱涵結構,使金某溫高速公路52K+580涵洞原有的整體閉合式框架結構體系遭到了破壞,箱涵基礎遭受了嚴重損壞,總體已達5類危險級別。危及高速公路安全,使該高速路段處于危險狀態(tài),需要立即予以處治。根據(jù)浙江省交通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的處置方案,該處應急處置需要454949元人民幣,永久性處置需要7711155元人民幣。
另查明,案發(fā)后,浙江金麗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高遠公路養(yǎng)護技術有限公司、浙江順暢高等級公路養(yǎng)護有限公司對被破壞的涵洞進行工程修復應急處理,實際為此支付的工程修復、處置方案設計、應急檢查及監(jiān)測等費用為382118元。在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朱林恩向被害單位賠償了上述實際已產生的經(jīng)濟損失,被害單位對三被告人均表示諒解。
證明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1.書證:被告人朱林恩、劉朝偉、楊建良的人口信息查詢單,抓獲經(jīng)過、歸案經(jīng)過,金某溫高速公路K52+580箱涵應急處置工程總費用表及計量資料,浙江省交通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關于金某溫高速公路K52+580箱涵處置方案,麗高公路違(2016)停字第4號責令停止(糾正)違法通知書及送達回證、關于麗高公路違(2016)第4號案件案發(fā)具體地點情況說明,麗法(1988)麗初字112號刑事判決書,(2015)麗蓮刑初字第129號刑事判決書,青公(溫)行罰決字(2014)第7、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青公行決字(2012)第69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劉朝偉打防控資料;2.證人郭某,4、張某,周某,4、葉某,4、吳某,4、董某,4的證言;3.被告人朱某、劉朝偉、楊建良的供述和辯解;4.HXCD一金某溫麗水青田麗青線一橋(檢)一2016一001檢測報告;5.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方位圖,被告人劉朝偉、楊建良依法所作的辯認筆錄及浙江金某溫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據(jù)、諒解書。
上述證據(jù)均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能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2015)麗蓮刑初字第129號刑事判決書第九項“被告人朱林恩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的緩刑部分;被告人朱林恩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與(2015)麗蓮刑初字第129號刑事判決書第九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5月30日止);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
二、被告人劉朝偉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
三、被告人楊建良犯破壞交通設施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從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長劉建中
代理審判員李曉偉
人民陪審員朱劍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書記員潘文濤
判決日期
2016-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