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雅萍、汪素貞為與被告湯立證、葉珍芳、浙江順暢高等級公路養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暢公司)、王祎、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中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于2017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項南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庭審時原告梁雅萍、汪素貞口頭申請撤回對湯立證、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公司的起訴,本院口頭裁定予以準許。原告梁雅萍、汪素貞的委托代理人金小明、被告順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菲、被告王祎的委托代理人王集法、被告中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曉峰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葉珍芳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梁雅萍、汪素貞等與葉珍芳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浙0213民初7420號
判決日期:2017-12-26
法院: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相關情況
一、事故發生概況:2016年11月9日13時12分,王祎駕駛浙B×××××號小型轎車,途徑G1512甬金高速公路往寧波方向8公里+300米處,車輛追尾碰撞湯立證駕駛的浙A×××××號輕型普通貨車,后浙A×××××號輕型普通貨車刮碰高速邊護欄,造成浙B×××××號小型轎車乘客余亦男、余玄輝死亡,梁雅萍、汪素貞受傷,兩車及路產不同程度受損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
二、浙江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寧波支隊四大隊的責任認定情況:王祎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行駛過程中,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行為(低頭切換車載播放設備)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湯立證駕駛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后下部防護裝置不符合國標規定)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余亦男、余玄輝、梁雅萍、汪素貞無責任。
三、受害人情況:死者余玄輝(公民身份號碼為)在事故發生前原系巨化集團公司興化實業有限公司的職工,居住在城鎮,與梁雅萍是夫妻關系、與汪素貞是母子關系,與余亦男是父女關系,余亦男在同起事故中已死亡,余亦男的法定繼承人放棄在本案中作為共同原告。
四、涉案保險合同的主體、類型和內容:浙A×××××號輕型普通貨車登記在被告葉珍芳名下,事故發生時該車由被告順暢公司承租,湯立證為順暢公司的職員,該車在被告中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險20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
五、經法院確認的原告各項損失:
1.喪葬費:30671元;
2.死亡賠償金:876520元;
3.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王祎涉及刑事案件現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不能當然免除被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責任);
上述損失合計957191元。
六、原告梁雅萍、汪素貞的訴訟請求:由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的各項經濟損失1007191元,被告中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優先賠償)。
被告順暢公司答辯稱: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有異議,答辯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湯立證的車輛是停在應急車道進行養護施工,而王祎低頭切換車載播放設備致使車輛失控開到應急車道與養護車相撞,且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的責任應該由葉珍芳承擔賠償責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予支持,因為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王祎已被決定不起訴。
被告王祎答辯稱:對該事故的責任認定及事故經過沒有異議。
被告中華公司答辯稱: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故需扣除5%免賠率,合理費用同意賠償。
被告葉珍芳未作答辯。
裁決結果:
按上述案件確定的事實,原告梁雅萍、汪素貞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為957191元,由被告中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給原告110000元,剩余經濟損失847191元,綜合考慮事故發生經過、責任認定、該車輛停在應急車道內、車輛的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情形,本院認為由被告王祎、順暢公司、葉珍芳分別承擔75%、20%、5%賠償責任,即分別為635393.25元、169438.2元、42359.55元,被告順暢公司及葉珍芳的賠償責任先有被告中華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賠償19萬元(扣除5%免賠率,且另案原告同意由本案原告在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先賠償),則被告順暢公司、葉珍芳分別需賠償18164.79元,3632.96元。至于本案是否超訴訟時效問題,本院認為本起事故中的傷者梁雅萍在2016年11月30日才出院、且該事故責任認定在2016年12月7日作出,原告于2017年11月25日向本院郵寄立案,故此案在訴訟時效內。被告葉珍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參加庭審,依法可以缺席判決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死亡賠償金限額范圍內賠償給原告梁雅萍、汪素貞110000元(包括優先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在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賠償190000元;
二、被告王祎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原告梁雅萍、汪素貞635393.25元;
三、被告浙江順暢高等級公路養護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原告梁雅萍、汪素貞18164.79元;
四、被告葉珍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給原告梁雅萍、汪素貞3632.96元;
五、駁回原告梁雅萍、汪素貞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13865元,減半收取6932.5元,由原告梁雅萍、汪素貞負擔344.5元,被告王祎負擔4941元、被告浙江順暢高等級公路養護有限公司負擔1317.6元、被告葉珍芳負擔329.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憑判決書到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如銀行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財政局非稅資金專戶,帳號為37×××92,開戶銀行為寧波市中國銀行營業部;如郵政匯款,收款人為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室。匯款時一律注明原審案號。逾期不交,作自動放棄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吳項南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章倩煒
判決日期
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