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3369號民事調解書,于2021年01月04日立案執行四川通用電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四川紅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執行標的91429元,執行費1271元。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本院依職權在成都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車輛管理所、法院總對總、點對點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四川紅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財產狀況進行查詢。經查,未能查控到被執行人的房屋信息、車輛信息、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到期債權等。申請執行人四川通用電力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線索。依申請執行人申請,本院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費措施。2021年3月29日,本院告知申請執行人擬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表示同意。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四川通用電力有限公司、四川紅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川0106執146號
判決日期:2021-04-12
法院: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終結四川通用電力有限公司申請執行四川紅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四川紅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知本院。如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張莉娟
審判員蒲均
審判員陳瑩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丁逢緣
判決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