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錄易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技公司)與被告北京西典展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覽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由審判員張博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秉浩,人民陪審員黃天生參加的合議庭審理本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科技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瀟和王曉英到庭參加訴訟,西典公司經本院公告送達起訴書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錄易云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西典展覽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京0112民初22360號
判決日期:2020-07-28
法院: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雙方于2018年3月28日簽訂的《合作協議》;2、西典公司向科技公司返還合同款項1000萬元;3、西典公司向科技公司賠償損失(即墊付費用)2635926.89元;4、西典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逾期還款利息(以12635926.89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西典公司向科技公司支付訴訟請求第二、第三項的全部款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5、本案訴訟費用由西典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8日,科技公司與西典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后科技公司向西典公司支付1000萬元采購款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西典公司擅自挪用上述款項致使科技公司出現重大損失為西典公司墊付費用2635926.89元人民幣。現科技公司認為西典公司構成根本違約金,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西典公司未答辯,亦未到庭參加本院庭審。
經審理查明:2018年,西典公司(乙方)與科技公司(甲方、原名稱為兩岸信息消費研究院(廈門)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甲、乙雙方自愿組成聯合體,已被確定為中國戲曲博物館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供應商。第一條:項目概況1、項目名稱:中國戲曲博物館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2、項目所在地:江西撫州。3、開工日期:3月15號,共計35天。第二條:合作內容1、甲方負責項目下列范圍內的全部工作,享受相關合同收益并承擔相關風險責任;1.1甲方負責項目的與發包方的對接、商務洽談、與乙方共同與業主方簽訂合同;1.2負責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項審批工作及本項目相關的外圍關系協調;1.3與發包方的收款與結算;以及按照協議要求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項;1.4其他應由甲方負責的工作。乙方負責項目中標成交后下列范圍內的全部工作,享受相關合同收益并承擔相關風險責任:2.1乙方負責項目的施工圖紙、施工方案設計、施工組織與實施,保證按期按質完成,在項目正式移交發包方以前對項目的財產安全負責;2.2乙方負責根據發包方與甲方要求制定具體施工方案、時間規劃、并嚴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對項目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產負責;2.3乙方在不少于2年的質保期內(質量保修期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開始計算),承擔相應的技術支持及維修服務義務;2.4乙方負責項目施工階段的材料的采購,設計圖紙的深化、預決算的編制,竣工資料的整理、參與審計和決算;但乙方在設計施工階段的材料采購部分,應事先與甲方協商成本,并以雙方協商結果作為最終采購價格成本依據。2.5其他應由乙方負責的工作。第三條:付款方式為保證博物館項目的順利實施,甲方同意按以下支付節點及數額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項:1、合同簽訂后即以自有資金向乙方墊付人民幣1000萬元作為工程首付款,待發包方按約定向甲方付款后,甲方有權首先以采購確定的項目總金額的20%作為甲方承擔建設部分價款的預提費用,甲方提取上述款項后繼續按項目整體付款進度向乙方付款,因甲方預提取上述費用導致乙方在部分付款期內不能等比例足額收到業主方付款,乙方表示諒解。在結清項目質保金額前的最后一筆付款時,待項目最終審計價格確定及甲乙雙方費用核算后,針對甲方提取的上述費用,由甲乙雙方另行確定結算金額,據實多退少補,待結清甲方實際應收的工程款后,剩余部分支付給乙方。在扣除甲方上述預提費用后,甲方每收到業主方付款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進行工程款支付。2、待施工預算及雙方核算完畢后,雙方就合同收款扣除雙方核定成本后的利潤部分進行分配。第四條:利潤分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乙方要保證項目資金的合理使用,保證資金的專款專用,甲乙雙方對項目主要材料采購要進行溝通,取得一致意見,方可實施,甲方對雙方的采購事項有否決權和建議權,具體分配方式按照雙方簽訂的具體分潤協議約定執行。”
2018年3月26日,科技公司向西典公司轉款500萬元,2018年4月10日,科技公司向西典公司轉款500萬元。
2018年6月25日,西典公司向科技公司出具付款申請,表明項目正在緊張有序的推進中,已累計完成產值8032358.66萬元,目前項目資金比較緊張,博物館工程加工定制產品較多,市場供貨無法拖欠,希望貴司能夠考慮項目實際情況,酌情給予支付部分項目進度款285萬元,目前急需在6月底前支付多媒體軟硬件149.5萬元,空調35.5萬元,裝飾40萬元,其他隨現場進度支付約60萬元(包括智慧、室外景觀等)以保證工程順利推進,此筆款項進入華錄與西典共管項目賬戶,保證專款專用。
2018年9月1日,西典公司向科技公司出具“工程款墊付申請函”表明:“我司向貴司承諾將由我司負責承擔全部責任,我司承諾上述墊付的人民幣叁拾萬元本金,將于借款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貴司足額償還。逾期支付的我司除還本金外將按銀行當前利息的兩倍利率向貴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庭審中,科技公司稱其與西典公司作為乙方(供貨單位)共同與撫州市文昌里保護開發有限公司(采購單位)簽訂《中國戲曲博物館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采購合同書》,約定將一個古建筑打造成一個對外展示的戲曲形象的展館。由科技公司與西典公司簽訂上述協議,約定科技公司在簽訂合同后向西典公司支付1000萬元,由西典公司負責采購設備,后發現西典公司將此款挪走,西典公司提出讓科技公司墊付貨款,并向科技公司出具工程款墊付申請函,科技公司陸續給付西典公司2635926.89元。后來找不到西典公司,為了保證項目順利進行,科技公司又與供貨商直接簽訂了500多萬元的供貨合同。現該項目還未完成。為證明其主張,其向本院提交2635926.89元的付款憑證及《中國戲曲博物館設計施工一體化項目采購合同書》。經詢問,科技公司明確堅持以買賣合同糾紛起訴。
另查,2018年4月2日,科技公司將原名稱兩岸信息消費研究院(廈門)有限公司名稱變更為現名稱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華錄易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公告費(以公告費發票為準),由原告華錄易云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案件受理費97616元,退還原告華錄易云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博
審判員劉秉浩
人民陪審員黃天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孫桂祖
書記員崔倩
判決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