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與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勒泰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審判員徐曉紅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勒泰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203民初1720號
判決日期:2020-09-08
法院:唐山市路北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54205元及利息;2、唐山勒泰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對上述訴請承擔連帶給付責任;3、判令原告對拍賣、變賣本案涉案工程所取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7年11月,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砌筑工程合同》(合同編號:TS-LTZX-HBLT-GB-GC008),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將位于唐山市路北區的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砌筑工程發包給原告,工程范圍包括瑞克思酒吧砌筑工程及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進行的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具體見工程技術要求及施工范圍)。合同總金額835161元,原告完成了除216平米內墻抹灰外的全部施工內容,工程已交工并投入使用。合同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增加工程造價61065元。上述工程總價款為896226元,第一被告已付工程款492555元,尚欠工程款403671元。2017年11月,原告與第一被告簽訂了《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封堵鋼結構工程合同》(合同編號:TS-LTZX-HBLT-GB-GC009),合同約定:第一被告將位于唐山市路北區的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封堵鋼結構工程發包給原告,工程范圍包括瑞成思酒吧封堵鋼結構工程及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進行的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具體見工程技術要求及施工范圍)。合同總金額159312元,增項為2740元,工程總價款162052元。該工程已交工并投入使用,截止目前第一被告支付原告封堵鋼結構工程款111518元,尚欠工程款50534元。此外,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二被告作為第一被告的公司股東不能證明第一被告的財產獨立于自己財產,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對第一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對于第一被告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本案審理期間,原告變更訴訟請求:1、訴訟請求第一項變更為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84491.37元及以384491.37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2、放棄訴請第三項的優先受償權。
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辯稱,結合庭前經過的鑒定及雙方簽訂的合同,對于我方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我方以鑒定為準,愿意予以支付。但原告方主張的利息,因原被告雙方在合同履行中,原告所建工程確有諸多未完成事項,且雙方存在較大的爭議,故我方沒能將剩余款項予以結算,并非我方主觀意愿拖延支付,故我方認為不應計算利息。對于原告的第二項訴請,我方不予認可。被告唐山勒泰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雖為多方的獨資股東,但兩家公司人員及財產并未混同,且根據本案雙方簽訂的諸多合同,相對方僅為原告與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勒泰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并未參與其中,其對本案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唐山勒泰購物廣場有限公司辯稱,同意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針對第二項訴請的答辯意見,其次我方的財產完全獨立于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我方公司的運營及財務年報,均是自負盈虧,獨立核算,與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無任何關聯。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7年11月,原告與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砌筑工程合同》(合同編號:TS-LTZX-HBLT-GB-GC008),合同約定: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將位于唐山市路北區的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砌筑工程發包給原告,工程范圍包括瑞克思酒吧砌筑工程及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進行的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合同總金額835161元,工期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7年12月8日。原告完成了大部分施工內容,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492555元。2017年11月,原告與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簽訂了《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封堵鋼結構工程合同》(合同編號:TS-LTZX-HBLT-GB-GC009),合同約定: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將位于唐山市路北區的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封堵鋼結構工程發包給原告,工程范圍包括瑞成思酒吧封堵鋼結構工程及為完成上述工作所必需進行的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合同總金額159312元,工期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已付工程款111518元。上述兩項工程已全部交付被告使用,但原、被告對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及造價產生爭議,原告申請鑒定。本院委托唐山市唐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進行鑒定,唐山市唐新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唐新價鑒【2020】第2號專家意見書,專家意見書內容為:一、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砌筑工程雙方有爭議的工程量及工程造價確定性意見:原告主張的增加冬季保溫費61065元(取暖爐子8個、煤45t毛氈布1500m2、爐火值班45工日);此項不計取。二、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砌筑工程雙方有爭議的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選擇性意見:按照原告主張的未完項目測算,造價為8648.63元;按照被告主張工程未完項目測算,造價合計為22585.98元,具體如下:1、被告主張墻體砌筑高度未按合同要求砌筑到頂(頂板下或梁下),經測算:工程量為11.372m3,工程造價為6640.47元(包含相應措施費)。2、墻體抹灰未完項目: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存在墻體抹灰未完事宜,但工程量存有爭議(1)原告主張未完工程量為216m2,經測算,工程造價為8648.63元(包含相應措施費);(2)被告主張未完工程量約為397m2(法院轉交資料顯示為398.24m2),經測算,工程造價為15945.51元(包含相應措施費)。3、被告主張的其他事項因缺少相關技術參數,無法測算。(三)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封堵鋼結構工程雙方有爭議的工程量及工程造價選擇性意見:(1)原告主張增加消防管道加固費用2740元;(2)被告主張增加消防管道加固費用1370元。(四)上述確定性意見中不包含選擇性意見。(五)上述專家意見均是在工程質量合格前提下測算的。
另,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系唐山勒泰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出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與石家莊祿滿建筑安裝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唐山勒泰中心瑞克思酒吧剩余工程由石家莊祿滿建筑安裝有限公司進行了施工
判決結果
一、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給付原告唐山市盛泰建筑安裝有限公司工程款370554.02元(835161-492555+159312-111518+2740-22585.02),并以370554.02元為基數自2019年7月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被告唐山勒泰購物廣場有限公司對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三、駁回原、被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250元、鑒定費10000元,由被告河北勒泰商業管理有限公司負擔,被告被告唐山勒泰購物廣場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徐曉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書記員楊迎雪
判決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