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泰克華誠技術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泰克公司)與被告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長瀏高速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泰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律、趙利軍,被告長瀏高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戈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泰克華誠技術信息咨詢有限公司與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0181民初81號
判決日期:2020-03-20
法院:湖南省瀏陽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泰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決被告立即給付所欠的監理服務費1120840元及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年息6%計算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2011年9月27日,原告中標被告的湖南長沙(永安)至瀏陽之監理項目。雙方為此簽訂了監理合同協議書,約定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為1492920元,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監理服務費為127920元。涉案工程已通車多年,項目監理期及缺陷責任期早已屆滿,原告已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被告支付了500000元,未再支付剩余款項,原告多次催討,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付。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變更訴訟請求,利息的起始計算日期變更為起訴之日。
被告長瀏高速公司辯稱:原、被告雙方至今沒有結算;對已付500000元的事實予以認可;原告要求的利息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支持,即使要算,也只能從起訴之日起算。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1年8月23日,原告向被告遞交了湖南省長沙(永安)至瀏陽的投標文件。被告在多位投標人之間進行審查,經過綜合評審,選定原告中標。雙方于2011年10月28日簽訂了監理合同協議書,約定監理服務費總價為1620840元,其中施工階段監理服務費為1492920元,交工驗收與缺陷責任期階段監理服務費為127920元。合同對項目概括,工程監理范圍,名詞定義,附件等條款進行了約定。工程交付使用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制作了監理費欠付情況說明,內容為監理服務費合同總額為1620840元,已支付500000元,尚有1120840元未支付。被告收到情況說明,未能支付剩余款項,原告多次催討,無果,遂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監理合同協議書,監理費欠付情況說明,工程結算表,李武平的證明等證據證明,并經庭審質證核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限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北京泰克華誠技術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尚欠的監理服務費1120840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標準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7914元,減半收取8957元,由湖南長瀏高速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左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書記員曾莎
判決日期
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