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浙江凱旋門澳門豆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浙江創夢酒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陸炯威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的(2020)浙0109民初370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權利人浙江凱旋門澳門豆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標的為6112851.01元及利息。
執行過程中,本院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限制高消費令等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義務、申報財產,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工商等財產信息進行了調查,并到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了實地調查,查明,被執行人浙江創夢酒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陸炯威名下各有汽車二輛,本院均已登記查封,但未實際扣押。截止2021年4月21日,本案執行標的全部未履行,暫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浙江凱旋門澳門豆撈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創夢酒店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浙0109執113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4-26
法院: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鑒于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報告財產,本院對被執行人采取了錄入失信人員名錄和限制消費的執行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及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和法律后果本院已書面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其沒有異議,并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綜上,本案已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條件
判決結果
終結(2021)浙0109執113號案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有權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可以申請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湯祖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徐陽芷
判決日期
2021-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