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長采油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子長市人民法院(2019)陜0623民初10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京濤、被上訴人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長采油廠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磊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長采油廠、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陜06民終1148號
判決日期:2021-10-14
法院:陜西省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陜西省子長市人民法院(2019)陜0623民初1004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在原審判決第一項上增加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勞保統籌費用954407.4元及鑒定費300000元;2、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及理由:一、一審認定勞保統籌費用不屬于管轄審理范圍,適用法律錯誤,勞保統籌費用屬于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依照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被上訴人理應向上訴人支付。二、一審法院關于鑒定費用的分擔顯失公平,該費用理應由被上訴人全部承擔,一審判決錯誤且無依據。
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長采油廠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應予維持。1、上訴人提到的統籌費用由統籌部門統一征繳,上訴人主張的統籌費用應向有關部門主張,該費用的返還主體也為統籌部門而非被上訴人;2、被上訴人在一審中已提交書面證據證明已就涉案工程向統籌部門繳納了統籌費用,上訴人在一審中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曾向統籌部門申請過該項勞保統籌費用,而未獲批準的事實,故其直接向被上訴人主張該勞保統籌費用不符合客觀事實,也不符合相關政策規定,其上訴主張不能成立;3、雙方合同約定在工程結算前被上訴人應付款為合同價的85%,但在上訴人起訴之前,被上訴人實際付款比例達到95%,2018年到2019年期間,被上訴人多次催促上訴人的項目經理提交材料進行審計,但上訴人一直未予積極配合,直至起訴至人民法院進而委托鑒定,在整個審計和付款過程中被上訴人并無違約過錯,對于因此產生的鑒定費一審法院按比例劃分責任符合法律規定。
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1230454.6元(33053254.60-31822800元)及利息(以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2012年12月31日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勞務統籌費用954407.4元(1122831.27×85%);2、判決被告支付賠償原告窩工損失3883400元;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鑒定費30萬元。3、本案訴訟費及其他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07年年10月8日原、被告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稱為:XX堡XX基地XX樓,工程承包范圍生活基地3#樓招標文件及工程量清單所包括的施工范圍內全部工作內容,合同價款為33502900元(中標價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又設立“本合同的專用條款”和“本合同的通用條款”。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進場施工,施工過程中因協調地方關系造成原告窩工,且具體原因及窩工天數和損害不清楚。涉案工程在2012年已竣工,竣工后原告曾遞交了竣工驗收資料,被告稱提交不全,催促原告提交材料審計結算,原告不積極配合,致使未予書面驗收。庭審中被告稱涉案工程實際于2013年3、4月份交付投入使用。2013年被告將竣工資料交付陜西華鼎工程咨詢公司對工程價款進行審計一直沒有結果。形成訴訟以后經原告申請,經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委托陜西延審工程造價XX堡XX基地XX樓工程進行工程造價的鑒定。鑒定結論為:XX堡XX基地XX樓工程不含勞保統籌鑒定造價為33053254.6元。鑒定費為30萬元。庭審中另查明被告已付原告工程款30880000元,代付水泥款942800元,總計付給31822800元,下欠工程款為1230454.6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請求主要問題為:一、關于工程款依合同為33053254.6元,被告已付31822800萬元,下余1230454.6元,依法應當由被告支付。關于請求逾期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款之日開始計算,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作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涉案工程未有竣工結算,庭審時原告稱2012年12月底交付,被告稱為2013年3月4日交付,故以被告自認的最末尾時間2013年4月底視為工程交付時起計算利息。二、原告所訴勞務統籌費雙方當事人未舉證無法確定統籌數額,且涉及勞務統籌和統籌單位具體的行政行為和政策規定,不屬于本院審理范圍。三、關于原告訴求賠償窩工損失,原告舉證不力,無法確定窩工具體事實和量化窩工損失標準和數額。故依法駁回原告第二、三項請求。四、關于鑒定費,根據原告訴求標的額三項共計6068262元,比照判決確定的給付金額所占有的比例份額分擔,被告應承擔60000元。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長采油廠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給原告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1230454.6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從2013年5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畢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逾期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9920元,由原告承擔15936元,被告承擔3984元;案件鑒定費300000元由原告承擔240000元,被告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長采油廠承擔60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另查明,本院就案涉的XX堡XX基地XX樓勞保統籌費用繳納情況函詢子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該局復函為原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瓦窯堡采油廠先后于2006年12月18日和2007年9月21日兩次分別向子長縣建筑行業勞動保險統籌辦公室繳納統籌費100萬元,共計200萬元。而2006年12月18日的票據未體現是用于那個項目,2007年9月21日的票據體現的用于XX路XX小區,兩張票據均未體現出生活基地3#樓項目的繳納情況。
還查明,2012年1月31日原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瓦窯堡采油廠向延安市建筑業勞保基金行業統籌辦公室繳納石窯坪生活基地統籌費618700元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19920元,由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承擔15936元,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長采油廠負擔3984元,鑒定費300000元,由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子長采油廠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15550元,由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彩虹
審判員郭丹
審判員喬文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高穎
書記員李斌
判決日期
20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