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西安永順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因與上訴人陳小波、原審被告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2020)陜0112民初268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本案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侯林泉獨任審理。
本案審理過程中,陳小波、西安永順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分別于2021年7月12日、2012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陳小波、陜西建工第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陜01民終10463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準許西安永順勞務有限責任公司撤回上訴;
二、準許陳小波撤回上訴。
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西安永順勞務有限責任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4709元,減半收取7354.5元,由西安永順勞務有限責任公司負擔;陳小波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160元,減半收取3080元,由陳小波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員侯林泉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何梁玉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