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公科路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云南公科路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義誠、李文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云南公科路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與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2301民初907號
判決日期:2021-06-18
法院: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云南公科路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609元(以欠款140000元為基數,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年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暫計算至2020年12月31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5日,原告(乙方)與被告(甲方)簽訂《橋梁缺陷修復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其施工的楚南一級公路部分橋梁缺陷修復工作交由乙方施工,工程總造價為440000元。乙方進場后,不支付開工預付款,待工程量過半并經甲方現場簽證后按合同價支付到40%,工程完工后雙方根據合同單價及甲方確認的工程數量結算乙方價款,一次性支付除去工程預付款及質保金5%后的工程款。后原告按約定完成全部工程施工,工程驗收合格,并進行了工程量結算,總價為440000元。2019年12月8日雙方簽訂《合同封賬協議》,確認:原告所承建被告的工程已于2017年9月5日全部決算完畢,工程決算總價440000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價款300000元,工程已經竣工決算完畢,原告所承建工程無質量問題,還應支付原告價款140000元。本案工程已使用數年,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支付余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現提起訴訟,請支持原告的訴請。
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應訴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原告云南公科路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證據:1.原告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2.被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3.《橋梁缺陷修復施工合同》,4.《合同封賬協議》,5.支付流水,6.發票。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原告云南公科路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證據1證實了原告的身份情況,證據2證實了被告的身份情況;證據3證實了原、被告簽訂《橋梁缺陷修復施工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事實;證據4、5證實了經決算,被告認可原告所做工程總價款為44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40000元的事實;證據6證實了原告已向被告出具金額為440000元的發票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7年9月5日,原告云南公科路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乙方)與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甲方)簽訂《橋梁缺陷修復施工合同》,約定:甲方將其施工的楚南一級公路部分橋梁缺陷修復工作交由乙方施工,工程總造價為440000元。工程不支付開工預付款,工程施工進度過半時,甲方支付乙方預計結算工程款的40%。工程全部完工后,雙方依據本合同總價、單價及甲方確認的工程數量結算乙方價款,一次性支付除去質保金5%后的全部工程尾款。工程交驗合格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工程質保金。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簽字,分別加蓋公司公章。合同簽訂后,原告完成全部工程施工。2018年2月8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0元。2019年12月8日雙方簽訂《合同封賬協議》,確認:乙方所承建甲方的工程已于2017年9月5日全部決算完畢,工程決算總價440000元,甲方已支付乙方價款300000元,現工程已經竣工決算完畢,乙方所承建工程無質量問題,還應支付價款140000元。原、被告的授權委托人簽字,分別加蓋公司公章。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支付余款。
另查明,原、被告在《橋梁缺陷修復施工合同》未約定質保期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公科路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工程款140000元;
二、由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云南公科路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2017年9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9594元,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56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745元(未交),原告云南公科路橋工程技術有限公司負擔11元(已交)。
以上應由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高文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汪海蕓
判決日期
202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