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蔣娟娟與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娟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廖建昆,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肖海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蔣娟娟與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云0103民初250號
判決日期:2021-03-30
法院: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歸還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整,2019年8月22日至2020年5月3日按月利率2%計算的利息,2020年5月4日至還清之日按年利率10%計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支出的訴訟費、保全費、保全擔保費等全部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7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0000元,承諾2015年7月2日還清,約定按每月2.5%計算利息,被告寫了借條,原告當日將1000000元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匯到被告賬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歸還借款,但一直支付利息。2019年5月17日,被告寫下承諾書,但承諾期后未歸還。由于被告至今未歸還原告借款本息,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訴請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辯稱,首先對借款事實予以認可,但對于還款部分有異議。被告歸還給原告的款項中有兩筆款項2020年1月14日215000元、2020年8月10日100000元是抵扣本金不是支付利息。因為公司經營困難,在當時與所有的出借人都協商好了歸還的款項是本金,所以該兩筆還款合計315000元應抵扣本金。第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月利率2.5%,年利率就是30%,按照這個約定,根據被告方每一筆還款的時間和金額,結合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若干問題司法解釋的規定,已支付的款項有部分是可以抵扣本金的,抵扣本金后相應的利息也減少。法律規定年利率24%是合法的,已支付的超過36%的部分可要求返還,本案是24%到36%區間,這個區間已實際支付的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可以要求抵扣本金。綜上,被告應歸還的本金沒有1000000元那么多,且借款期限沒有到,原告主張返還沒有依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綜合證據形式、內容及質證意見,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證據,除原告提交的情況說明外,對其他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原告提交的情況說明,從證據形式上屬于當事人陳述,且內容涉及被告歸還款項的具體抵扣問題,將在本院認為綜合評述。
經審理,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7月3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借款協議》,約定原告向被告出借本金10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14年7月3日至2015年7月2日,利息為月利率2.5%,每月支付。協議簽訂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出借了本金1000000元,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25000元至借款期限屆滿。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本金。2019年5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諾書》,確認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截至2019年4月18日的利息412500元,承諾在2019年5月4日前歸還本金及利息。2020年5月4日,原告與被告簽訂《補充協議》,再次確認借款本金為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2020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4日,自2020年5月4日起,利息為年利率10%,每季度支付一次。該協議簽訂后,被告未按約支付利息,原告為此訴至本院有如上訴訟請求并為財產保全支付了保全擔保費3660元。
另查明,《借款協議》約定的借款期間屆滿后,2015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項具體情況為:2015年8月10日25000元、2015年9月10日25000元、2015年9月28日25000元、2015年11月9日25000元、2015年12月2日25000元、2016年1月4日25000元、2016年2月2日25000元、2016年3月2日25000元、2016年4月3日25000元、2016年5月4日25000元、2016年6月3日25000元、2016年7月4日25000元、2016年8月3日25000元、2016年9月5日25000元、2016年10月8日25000元、2016年11月7日25000元、2016年12月12日25000元、2017年1月3日25000元、2017年2月10日25000元、2017年3月13日25000元、2017年4月12日25000元、2017年5月22日25000元、2017年6月12日25000元、2017年7月17日25000元、2017年8月10日25000元、2017年9月6日25000元、2017年11月1日25000元、2018年1月25日50000元、2019年8月9日50000元、2019年8月29日50000元、2019年9月29日100000元、2020年1月14日215000元、2020年8月10日1000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蔣娟娟歸還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該款項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3日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168000元;
二、被告云南第二公路橋梁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蔣娟娟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00元為基數自2020年5月4日起至實際還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的利息;
三、駁回原告蔣娟娟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96元(適用簡易程序已減半收取),保全費5000元,共計12896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員江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書記員顏青
判決日期
202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