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申請人南京邦宇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申請人南京大美建設有限公司關于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申請并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南京邦宇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南京大美建設有限公司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蘇0114民特474號
判決日期:2020-10-26
法院: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南京邦宇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申請人南京大美建設有限公司因租賃合同糾紛,于2020年10月12日經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如下:1、南京大美建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前支付南京邦宇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吊籃租賃費用34650元;2、案涉糾紛就此了結,雙方再無爭議
判決結果
申請人南京邦宇建筑機械租賃有限公司與申請人南京大美建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經南京市雨花臺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調解達成的(2020)蘇0114訴前調2822號調解協議有效。
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的約定自覺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米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尹靚
書記員王琪
判決日期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