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鄲市水利工程處與被告高碑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證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邯鄲市水利工程處與高碑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保證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冀0684民初1396號
判決日期:2020-07-28
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邯鄲市水利工程處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保證金100000元及截止到2019年1月31日的利息29000元(之后的利息以10萬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本金償還完為止);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是一個水利工程處建設單位,2014年高碑店市對大清河治理工程進行招標,原告進行投標并按照被告要求通過銀行于2014年3月12日轉賬100000元。因原告未中標,被告應當將保證金返還原告,但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脫,最后告知原告通過訴訟解決。原告無奈將被告訴至貴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邯鄲市水利工程處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袁軍鵬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書記員王存
判決日期
2020-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