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伊川縣河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訴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伊川縣河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名下存款人民幣1064753.5元或同等價值的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現申請人伊川縣河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雙方和解為由,要求對被申請人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名下存款人民幣1064753.5元或同等價值的財產解除查封措施
伊川縣河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0329民初2087號之二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伊川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名下存款人民幣1064753.5元或同等價值財產的查封。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申請人伊川縣河陽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黃園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宋亞培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