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山訴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安裝集團公司)、被告國電投南陽熱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南陽熱力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何山,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閆轉、劉書陽,被告南陽熱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曉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何山與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電投南陽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1302民初2692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何山訴稱:原告于2019年7月份,在南陽市官莊工區與中國石化集團河南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生活區供暖項目換熱站土建與設備安裝工程項目部接洽達成合作意向,負責施工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標的中國石化集團河南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生活小區供暖項目換熱站土建與設備安裝工程項目中:一中小區、醫院小區、測井小區、精蠟小區、魏崗小區、澗河一區、澗河二區、水電廠小區共8個小區換熱站土建部分的勞務施工。后與項目部人員劉書陽,白躍兵,王四慶一起認定該項目土建勞務費用為590036.01元,故簽定該內部班組承包協議,合同發包人為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與洛陽盛安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由項目部提供該協議模板)。該協議施工范圍己施工完畢。后原告經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發現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己于2017年5月29日注銷,其不能履行該協議內容。故申請法院依法認定本內部班組承包協議的發包方為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并確認原勞務合同費用總計為590036.01元。該項目進展期間,因2020年疫情發生,其余班組均不能到達現場進行掃尾工作。經項目部委派增加了照明安裝費用39200元;給大慶,泰山,黃山,篙山,五一村站掃尾費用103165元;給恒山,北小區,五一小區,中原區,廣某,4小區,園丁區站掃尾費用25856元。原告的合同內8個站的變更及前期清理現場費用總計3萬元。以上合計欠款為788257.01元。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于本項目第一次撥款時給予國電投南陽熱力有限責任公司出具了無拖欠農民工資承諾書,其中第三條為:我公司承諾一但發生拖欠工人(包括農民工)工資的情況,我公司將無條件接受貴方代扣本工程項目的進度款直接支付給工人(包括農民工)的權利,并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全部責任。被告對原告所欠的勞務費一直拖欠不支付,現請求:1、認定原告與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合同無效并認定安裝集團公司為本合同的實際發包方。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務報酬788257.01元,并以年利率24%為標準向原告支付利息(自項目進度款撥款日至實際清償之日)。3、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何山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內部班組承包協議,證據來源是河南省安裝公司劉書陽和李世曉經理在南陽王四慶辦公室認定了金額590036.01元,證明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欠原告590036.01元。
證據二微信截圖9張,證明安裝照明是原告施工的,以及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欠原告39200元。
證據三(1)證人梁某,4到庭作證,證明:因疫情原因,是原告替證人施工的油田官莊大慶、黃山、泰山、五一、嵩山熱換站工程,工程款是10萬零點。證人同意工程款從項目里支付給原告。(2)證人黨某,4到庭作證,證明:因疫情原因,證人將位于油田中原、廣某,4、五一、運輸、北小區部分外墻和配電室的頂工程由原告何山找的工人替證人施工的。當時沒有經過河南安裝集團公司同意,事后河南安裝集團公司認可,因為后期的掃尾活,三個項目都是原告干的。證人與原告結算的是25856元。
證據四工作聯絡單,證明除合同之外原告還完成的有其他工程量,單據上面有監理的簽字和公司項目部的章,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萬元。
證據五錄音二段,其中一段是2021年的2月8日在被告河南安裝公司在油田案涉工程的項目負責人王四慶的錄音,證明對原告所述的590036.01元欠款無異議。另一段原告和劉書陽的錄音,證明不是原告的原因造成工程不能結算。
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狀上所述王四慶為我公司分包單位河南省人民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并非我公司人員,我公司已通過河南省人民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了原告85萬元。2、原告在合同內約定的8個站并未干完,遺留后期掃尾工程,后期掃尾工程由業主及河南省人民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另行找其他人員完成,費用56034.57元,該費用應當從原告工程款中扣除。3、原告在工程施工當中收到監理罰款5900元、環保罰款23300元,應當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4、因原告掃尾工程未完,所以至今未辦理竣工結算手續。5、原告起訴狀中所稱的大慶站、泰山站、黃山站、篙山站,五一村站、恒山站,北小區站,五一小區站,中原區站,廣某,4小區站、園丁區站是其他班組的施工內容,并非由原告施工完成。6、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已于2017年5月29日注銷,對以其該分公司公章與原告簽訂的合同,總公司予以認可,但具體工程款數額有待結算。
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河南安裝集團公司與河南省人民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一份,證明案涉項目勞務工程分包給了河南省人民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證據二銀行轉賬憑證及收據五頁,證明河南安裝集團公司通過人民城鄉公司支付給何山85萬元。
被告南陽熱力公司辯稱:1、南陽熱力公司與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存在換熱站土建安裝工程合同關系,與原告不存在勞務關系及合同關系,雙方工程未完工,未辦理竣工驗收及結算手續,截止2021年5月13日,財務賬面余額是511547.13元。2、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若欠付實際施工人工程款,南陽熱力公司在欠付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而目前賬面余額雙方沒有最后結算,更沒有竣工結算,目前根據提供的發票僅欠河南安裝集團公司511547.13元。3、原告要求的24%年利率應提供證據及依據,否則應駁回其請求。
被告南陽熱力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證據如下:
證據一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的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和安全生產許可證,證明河南安裝集團公司具有施工的主體資格。
證據二施工合同,證明本案爭議的工程南陽熱力公司發包給河南安裝集團公司并且還能證明目前該公司沒有按竣工結算的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工程未完工,也未進行竣工驗收,未進行結算,也未提供相關資料。
證據三南陽熱力公司財務說明,證明截止2021年5月13日該合同已開發票5317735.61元,已付款4806188.44元,財務賬面余額顯示下欠511547.13元。
對原告何山提供的證據,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真實性無異議,該證據確定的承包價590036.01元為暫估價,總價需在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后員工提供竣工資料審核后確定。因何山最開始是從河南省人民城鄉建設集團及實際控制人王四慶手中承包這8個站的勞務工程,因人民城鄉建設集團未及時支付工程款,導致工人討薪、停工,我公司與何山補簽的協議,由我公司直接代付何山班組的工程款。但具體工程款數額需要人民城鄉建設集團與何山確認。對證據二真實性不予認可,無法確定聊天對象雙方當事人身份,通過聊天內容也不能證明燈具照明安裝的費用,也未得到對方認可。對證據三證言,首先證人出庭所述內容不清,無法說明其出庭作證目的,我公司從未與梁某,4、黨某,4簽訂過合同,也未同意其將自己承包范圍轉包給他人。何山替梁某,4、黨某,4等人干活的相關費用應當由該兩人承擔。對證據四真實性不予認可,我公司對該項目沒有配備項目章,在工作聯系單上簽字的人員不清楚,該工作聯系單上的內容超出了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承包合同內容,相關責任不應由我公司承擔。且該工作聯系單只有內容,沒有價款,無法計算出原告主張的3萬元費用,沒有依據。對證據五第一段錄音真實性無法確認,從錄音當中系黨某,4與原告對何山所干的掃尾工程如何走賬進行商量,也未得出一致的意見。對第二段電話錄音,系劉書陽與何山的錄音,該錄音也系雙方對竣工結算以及工程造價進行商量,也能證明原告舉證的內部協議系后補,原告一開始是與河南人民城鄉簽訂合同干活,該工程至今未竣工驗收,未結算。
對原告何山提供的五組證據,被告南陽熱力公司發表綜合質證意見為:原告提供的證據是其與河南安裝集團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與南陽熱力公司無關。南陽熱力公司是對準河南安裝集團公司簽訂的合同進行結算。目前該工程未完工,未竣工驗收,也未進行最后結算。對工作聯系單未有南陽熱力公司蓋章確認,不予認可,待辦理結算時由具體單位再進行核實。對其他證據不再發表意見。
對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提供的證據,原告何山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不予認同,無法辨別真偽。對證據二無異議,但該款項是給我轉的材料款而不是人工費,人工費是通過我的總承包款144萬元扣除人民城建集團給我的85萬元,下欠59萬多。
對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提供的證據,被告南陽熱力公司質證意見為:對證據一、二真實性無異議,對關聯性有異議,與南陽熱力公司無關,熱力公司并不清楚對外分包的事實。
對被告南陽熱力公司提供的證據,原告何山對其真實性均無異議。
對被告南陽熱力公司提供的證據,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質證意為:對證據一、二真實性無異議,證據三內容,需回公司財務核對,也并非最終的結算數額。
根據原被告訴辯、舉證質證及庭審,本院確認本案以下事實:
2019年1月,被告南陽熱力公司將中國石化集團河南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生活區供暖項目工程(換熱站土建與設備安裝)發包給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承建,雙方簽訂了編號為:NYRL-GZ-GC1915的施工合同。后被告河南安裝集團公司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河南省人民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河南省人民城鄉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原告何山。后以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工程公司為甲方與何山(乙方)簽訂了“內部班組承包協議”,約定承包范圍:(一中小區站、醫院小區站、測井小區站、精蠟小區站、魏崗小區站、澗河一區站、澗河二區站、水電廠小區站8座換熱站土建部分,以精蠟小區交換站,圖紙編號2018-ZZ-017土建圖紙為參考,施工范圍不包含水電、設備安裝調試部分)。該協議第六條顯示承包方式:材、機費控制額;包工式承包。按所完成工程量據實結算。人工費承包價暫估為¥590036.01元;輔材費、機械費按內部定額控制,總價暫定。第七條承包結算及付款方式約定: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進行進度結算,經項目部審核后,按審定承包結算待工程竣工驗收后,由乙方將結算資料報項目部審查,同時移交有關竣工資料,待業主方工程款支付后,甲方按結算審定額支付承包款。乙方負責人不得拖欠截留甲方已結算支付的承包工資。第十四條合同終止中約定: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乙方向項目部交付承包工程成果,經驗收合格,結算手續齊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承包費用,本合同即告終止。該“內部班組承包協議”簽訂后,原告進駐并完成了約定的施工內容,在庭審中,原告何山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聊天截圖,以證明其完成了所承包工程以外的照明安裝費用39200元。證人梁某,4、黨某,4到庭證明原告組織人員替代兩位證人分別完成了103165元、25856元的工程量,并同意由原告獲得兩筆款項。
另查明: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其具有國內外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機電安裝工程等資質。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分公司已于2017年5月29日注銷,對此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予以認可,并認可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與原告簽訂的合同,由其承擔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義務,但具體工程款數額有待結算。庭審中原、被告三方,均認可原告施工的工程未進行工程結算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何山與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四分公司簽訂的《內部班組承包協議》實際發包方為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二、駁回原告何山的其它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842元,由原告何山負擔5742元,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蔣同昌
人民陪審員孫勝陽
人民陪審員范慧麗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王明英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