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光磊訴被告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田光磊,被告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獻國,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濤、黃坤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田光磊與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103民初3850號
判決日期:2021-07-02
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中云建工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人支付工程款110224元、違約金67150.8元,以上共計177374.8元;2、依法判令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引起的一切費用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10日,被告安裝集團將位于大學××交叉口的金源百榮隔壓換熱站項目土建工程分包給被告中云集團并簽訂分包合同,同日,雙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約定劉群波系中云集團項目經理,贠鐵賓系中云集團安全負責人。2018年9月1日中云集團安全負責人,贠鐵賓以被告安裝集團的名義與原告簽訂《鋁塑板干掛施工合同》,合同對工程概況、工期、質量標準、合同價款等事宜進行了詳細的約定,同時約定發包商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責任。工程完工并驗收合格后,發包方應及時付清合同價款,若未能及時付清,則每逾期一天發包方必須支付給原告同價款千萬之三作為違約金。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一共工作了一個半月之久,合同約定面積1622平方,單價100元/平方,總價款為162200元。施工過程中贠鐵賓要求增加施工面積38%,施工面積變更為2238.36平方,總價款變更為223836元,原告依約如期完工并經驗收合格,涉案工程項目已經正常投入使用,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19年11月13日經貴院判決,被告安裝集團支付了合同項下部分勞務款85112元,現發包方仍拖欠勞務款110224元。原告按照合同簽訂方為安裝集團為被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貴院提起訴訟,貴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豫0103民初356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顯示原告有權向被告中云集團主張權利,同時本案工程系被告安裝集團違法分包給被告中云集團,故被告安裝集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上,二被告為了嚴重違反法律規定如此草率又藐視法律的行為,應得到匡正。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被告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辯稱:首先原告未與被告中云建工簽合同。其次贠鐵賓、劉群波不是中云建工集團的人員,被告不認識他們,所以原告起訴主體錯誤了。
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辯稱:1、答辯人已將案涉工程合法分包給被告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下稱中云公司),與田光磊之間無任何合同關系。2017年6月10日,答辯人與中云公司簽訂《鄭州市熱力總公司金源百榮隔壓換熱站項目土建工程分包合同》,約定將金源百榮隔壓換熱站項目土建工程分包給中云公司,合同暫定價為人民幣1000萬元。2018年4月10日,答辯人與中云公司簽訂《鄭州市熱力總公司金源百榮隔壓換熱站項目土建工程分包合同補充協議(一)》,合同暫定增補價400萬元人民幣。答辯人與田光磊之間無任何合同關系,對中云公司的具體施工情況也不清楚。二、答辯人已按照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情況,不應承擔付款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發包人應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答辯人與中云公司就案涉工程未進行最終結算,根據答辯人與中云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答辯人已向中云公司支付工程款12530060元,另向田光磊的工人代付工資248156.13元,不存在工程款欠付情況。綜上所述,請求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2018年4月10日,二被告分別簽訂《鄭州市熱力總公司金源百榮隔壓換熱站項目土建工程分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由被告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圖紙施工范圍內的土建工程,未經發包方許可,不得將工程私自轉包。2018年9月1日,贠鐵賓以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名義與原告簽訂《鋁塑板干掛施工合同》,贠鐵賓將涉案工程的鋁塑板、外幕墻施工工程交與原告施工,約定施工總面積1622平方米,固定單價100元/平方米,總價為162200元,后因原告帶領的工人未拿到工資,工人訴至我院,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再57、58、59、60、61、62、63、64、65、66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支付工人工資共計85112元(已經履行),已經生效的上述再審判決認定贠鐵賓系被告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項目安全負責人和專(兼)職安全員,后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其工程款并支付違約金,我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豫0103民初3561號民事判決,認為原告應直接向被告被告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主張權利,無權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向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主張權利,依據上述理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再次訴至本院。
另查明:庭審中原告認可被告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劉群波支付其工程款3250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田光磊工程款44588元。
二、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欠付被告中云建工集團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原告承擔支付工程款44588元的責任。
三、駁回原告田光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24元(已減半),原告田光磊承擔1000元,被告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92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慧
判決日期
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