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平頂山市東南熱能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經查,被執行人平頂山市東南熱能有限責任公司名下有登記在其名稱變更前的平頂山市三和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位于平頂山市湛河區北渡鎮沙王村牛樓村【不動產權證書號:平國用(2006)字第SZ-009號】土地使用權
河南省安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平頂山市東南熱能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豫0411執340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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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查封被執行人平頂山市東南熱能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登記在其原名稱平頂山市三和熱電有限責任公司名下位于平頂山市湛河區北渡鎮沙王村牛樓村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權證書號:平國用(2006)字第SZ-009號】。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間,限制其處分權,不得轉讓、抵押或設定其他權利負擔。
本裁定立即執行
合議庭
執行員李海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蘇一鳴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