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機分公司與被執行人黃玉斌、寧夏宇成大型貨物吊裝運輸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5385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2020年4月17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20)湘執監1302號執行裁定指定本院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執行和解,由于被執行人黃玉斌、寧夏宇成大型貨物吊裝運輸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機分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恢復執行申請,本院于當日立案執行
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機分公司、黃玉斌等合同糾紛恢復執行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1127執恢55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湖南省藍山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案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通過法院專遞向被執行人黃玉斌、寧夏宇成大型貨物吊裝運輸有限公司郵寄送達了恢復執行通知書、財產報告令、財產申報清單;于2021年3月22日、2021年5月27日進行了網絡查控,查詢了被執行人黃玉斌、寧夏宇成大型貨物吊裝運輸有限公司的銀行存款、工商、證券、車輛、不動產、保險、人民銀行信息等情況;于2021年4月29日進行了傳統查控,查詢了被執行人黃玉斌、寧夏宇成大型貨物吊裝運輸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積金、理財產品、不動產信息等情況。通過查詢,被執行人黃玉斌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賀蘭山西路以南有房產(預售房,已查封),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2021年3月19日對被執行人黃玉斌進行拘留。
2021年5月28日,本院發出限制消費令和采取失信措施,對被執行人黃玉斌、寧夏宇成大型貨物吊裝運輸有限公司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和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約談了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機分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黃玉斌、寧夏宇成大型貨物吊裝運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申請執行人中聯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起重機分公司表示同意并書面提出申請將本案作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19)湘0104民初5385號民事判決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當事人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對終結執行行為向本院提出異議
合議庭
審判長吳宏長
審判員肖波
審判員孫文富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敖超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