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輪臺縣群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執行人肖順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的(2021)新2822民初445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肖順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輪臺縣群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肖順華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共計329000元。
本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被執行人肖順華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責令履行其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繳納案款20000元。經人民法院網絡查控系統、輪臺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未發現被執行人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證券及股權債權等可供執行的財產
輪臺縣群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肖順華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實施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2822執731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輪臺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已對被執行人肖順華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本院將上述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后,申請執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輪臺縣人民法院(2021)新2822民初445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輪臺縣群星建筑有限責任公司對被執行人肖順華享有309000元債權,如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劉劍
審判員麥爾旦伊力哈木
審判員喀哈爾伊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馬濤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