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氣工程有限公司與遂寧市賽思科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于2018年6月14日向遂寧市賽思科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要求立即支付四川科宏石油天然氣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費42.2萬元及違約金,仲裁費13340元,執行費6460元,遂寧市賽思科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經網絡兩次查詢,遂寧市賽思科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的工商信息、房產信息、證券信息、車輛信息,各銀行查詢均無可供執行財產,且到遂寧市賽思科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原公司住所地查詢未發現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經傳票傳喚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未到庭,亦無法查找其具體下落。現申請人書面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