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延安市寶塔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請執行被執行人蔣如東、陜西龍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2017)陜0602民初5644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申請執行人延安市寶塔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給付709192元,以及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依法應承擔案件受理費5445.5元、執行費9491元
延安市寶塔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與蔣如東,陜西龍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案號:(2018)陜0602執91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12-23
法院:延安市寶塔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中查明,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但被執行人未實際履行。經本院在金融系統及不動產登記服務中心查詢后未能查找到其可供執行的財產。經查被執行人陜西龍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無納稅記錄。本院對被執行人蔣如東、陜西龍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費及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措施。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通過談話方式告知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認可本院的調查結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8)陜0602執915號案件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可持本裁定書隨時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王濤
審判員秦志鵬
審判員劉森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書記員李國才
判決日期
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