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陜06民終1492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延安市寶塔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請執行人延安城投東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704470.5元及利息,并承擔案件受理費20483元,案件執行費39444元。現被執行人延安市寶塔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拒不主動履行生效法律確定的義務,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被執行人延安市寶塔區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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