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2015)閘民三(民)初字第307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弘韜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滬二中民二(民)終字第1325號
判決日期:2021-09-22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稱,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解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專屬管轄,雙方簽訂的《基坑圍護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管轄約定屬于無效約定;而且該約定“可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是對二審法院管轄的約定,違反了級別管轄的相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約定;并一審法院查明被上訴人住所地在上海市崇明縣,不屬于上海市閘北區人民法院管轄范圍。故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馬昌駿
代理審判員鄭華
代理審判員王海晶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戚佳嫻
判決日期
2021-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