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建工公司)因與被告河南百通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通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寧波建工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洪軍、被告百通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與河南百通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豫03民初825號
判決日期:2021-04-23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寧波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百通公司向寧波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2、判令百通公司向寧波建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97596.81元(利息以28904231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8年1月1日暫計至2018年9月15日,實際利息應計算至百通公司實際付清之日止);3、判令確認寧波建工公司就百通公司拖欠的上述款項對位于洛陽市××大道與××交叉口西北角的“百匯城(一期)1#樓、2#樓及地下車庫”工程拍賣或者折價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4、判令百通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事實與理由:2011年8月6日,寧波建工公司與百通公司就案涉百匯城(一期)1#樓、2#樓及地下車庫(含商鋪)工程承包施工事宜簽訂《百匯城(一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確約定了案涉工程的價款結算依據、款項支付方式等。合同簽訂后,寧波建工公司積極履行了各項施工義務,案涉工程于2014年5月15日通過了百通公司組織的竣工驗收。2017年5月19日,河南海天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完成了案涉工程結算審核工作,經海天公司、寧波建工公司、百通公司三方共同蓋章,確認案涉工程結算造價金額為131975442.13元。2017年5月22日,寧波建工公司與百通公司簽署《補償協議書》,約定:1、案涉工程決算總價為136300000元(費用含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寧波建工公司向百通公司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寧波建工公司施工部分的百匯城(二期)工程款),雙方自簽訂該協議之日起不再提出其他費用主張也不再扣除任何的費用;2、截止該協議簽訂日,寧波建工公司已收到工程款105600000元,百通公司分兩次支付剩余工程款28904231元,第一筆1000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第二筆18904231元在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3、自2018年1月1日,百通公司對未支付的所有工程款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向寧波建工公司支付利息。但是百通公司在簽署該份《補充協議書》后并未按約付款。雖經寧波建工公司催要,百通公司至今未支付任何一筆款項。百通公司逾期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已構成嚴重違約,寧波建工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有權就百通公司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對其承建的工程拍賣或折價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百通公司辯稱,1、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沒有異議,雙方也確實簽署了驗收記錄補充協議,但是逾期支付工程款也是因為在工程驗收之后陸續發現了工程質量問題,多次通知寧波建工公司,寧波建工公司不履行在質保期維修的責任,具體情況我們在剛才提交的反訴情況中已經提到;2、關于工程款的具體數額,代理人需要跟委托人的財務人員進行核實;
寧波建工公司針對本案糾紛提交如下證據:
1、百匯城項目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證明:雙方就涉案工程的承包范圍、合同價款、結算依據、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做了明確約定;
2、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記錄,證明:涉案工程于2014年5月15日通過竣工驗收;
3、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證明:案涉工程結算造價經審定為131975442.13元;
4、補充協議書一份,證明:雙方就涉案工程剩余應付工程款金額、工程款支付節點、逾期股款利息等做了補充約定。
百通公司對上述證據的質證意見是:對上述4份證據的真實性均沒有異議。對于第1份證據,在雙方所簽施工合同第15頁的第30、31條約定有寧波建工公司應當承擔的維修責任,在工程驗收后質保期內發生的質量問題,寧波建工公司有義務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對于第2份證據,顯示項目竣工是在2014年5月15日,寧波建工公司要求的優先受償權應當自工程竣工后六個月內行駛,因此寧波建工公司在本案中不享有優先受償權;對于第3、4份證據,證明工程決算價數額不一致。
百通公司針對本案沒有證據提交。
本院根據雙方當事人所提交的證據,確定本案的事實為:2011年8月6日,寧波建工公司與百通公司簽訂《百匯城(一期)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由寧波建工公司承包建設“百匯城(一期)1#樓、2#樓及地下車庫(含商鋪)”工程。該合同簽訂后,寧波建工公司即組織人員開始實施工程建設。2014年5月15日,寧波建工公司所實施的百匯城1#樓、2#樓及地下車庫工程完工,2014年5月15日當日,經過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共同檢驗,通過了百匯城1#樓、2#樓及地下車庫工程的驗收工作。此后,雙方對于百匯城1#樓、2#樓及地下車庫工程造價問題,共同委托河南海天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進行了結算審核。2017年5月19日,經百通公司、寧波建工公司、河南海天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確認,共同在“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上簽字認可百匯城1#樓、2#樓及地下車庫工程造價為131975442.13元。2017年5月22日,寧波建工公司與百通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約定:1、寧波建工公司“百匯城一期1#、2#住宅樓及地下車庫工程”決算總造價為136300000元(費用包含百通公司已向洛陽市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管理辦公室繳納的建設工程社會保險費1795769元、寧波建工公司向百通公司繳納的500000元工程履約保證金以及寧波建工公司所施工的部分二期工程款)。寧波建工公司自本協議書簽訂之日起不再對該工程再提出其它費用主張,百通公司也不再以任何理由扣除任何費用;2、寧波建工公司至今已收到工程款105600000元,百通公司將剩余的28904231元足額支付給寧波建工公司;3、百通公司將剩余的28904231元工程款分兩次支付給寧波建工公司,第一次,截止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10000000元;第二次,截止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18904231元;4、自2018年1月1日起,百通公司對未支付的所有工程款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寧波建工公司利息。該補充協議書簽訂后,百通公司未再向寧波建工公司支付任何款項,為此,寧波建工公司起訴于法院
判決結果
一、河南百通置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904231元及利息(以28904231元為基數,從2018年1月1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實際履行之日);
二、駁回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90810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195810元,由河南百通置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蘇曉明
審判員趙廣云
審判員周藝軍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書記員蔣超
判決日期
2021-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