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沈陽天航電氣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烏魯木齊昊熙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08)新民一初字第2017號民事判決書,責令被執行人按履行義務。因被執行人未履行該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恢復執行。本案申請執行標的269084.39元,已執行標的為0元,未執行標的為269084.39元
沈陽天航電氣設備工程有限公司與烏魯木齊昊熙醫療器械有限公司民事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新0104執恢155號
判決日期:2020-12-29
法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恢復執行;
2、本院分別于2020年4月22日、6月2日、8月20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信息,發現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互聯網銀行存款金額較小;
3、本院根據被執行人登記地址為克拉瑪依東街31號,無法查找到具體地址,且申請人自稱被執行人2009年就已吊銷早已沒有經營了。
4、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限制被執行人烏魯木齊昊熙醫療器械有限公司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并發布。
5、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將被執行人烏魯木齊昊熙醫療器械有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發布。
對上述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已向申請執行人告知,其表示無異議且未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建忠
審判員李國華
審判員馬衛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呂金霞
判決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