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揚州神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與江蘇潤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于2021年1月26日向被執行人江蘇潤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江蘇潤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履行(2020)蘇1084民初3681號民事判決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江蘇潤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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