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揚州神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與張文海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執行過程中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揚州神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執行申請
揚州神通交通設施有限公司與張文海買賣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蘇1084執54號之一
判決日期:2019-05-31
法院:江蘇省高郵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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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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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終結高郵市人民法院(2018)蘇1084民初6078號案件的執行。
申請執行人趙加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八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內(二年內),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執行,案號立“執恢”字)。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于素權
代理審判員張玉來
代理審判員周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吳艷
判決日期
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