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武漢市華眾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武漢市洪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5)洪勞人仲裁字第165號仲裁裁決,向本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本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申請人武漢市華眾科技有限公司以該案與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287號一案合并調(diào)解為由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書面提出撤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
武漢市華眾科技有限公司、朱國偉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5)鄂武漢中勞仲監(jiān)字第00503號
判決日期:2019-12-25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準許申請人武漢市華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撤銷武漢市洪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2015)洪勞人仲裁字第165號仲裁裁決書的申請。
本案案件受理費400元,減半收取200元,由申請人武漢市華眾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合議庭
審判長陶歆
審判員廖艷萍
審判員鄧萬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章雯
判決日期
2019-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