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肇州縣德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肇州縣筑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孫艷梅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9年4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肇州縣德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沖、朱秀香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肇州縣筑路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肇州縣德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與肇州縣筑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黑0621民初341號
判決日期:2019-04-17
法院:黑龍江省肇州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肇州縣德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訴稱,2013年被告肇州縣筑路工程公司,使用原告商砼修九度陽光小區路面和肇州縣人民醫院路面,其中商砼C30號378.00m3,C30防凍154.00m3,混砂125.00m3。三項共計金額14607955.20元,只給付250000.00元,下欠37705.00元,經手人為劉傳忠。2014年被告肇州縣筑路工程公司在修肇州面改造用原告商砼C25號1.578.00m3,經手人是被告單位李海鵬、劉永軍,金額591750.00元。被告至今沒有給付。2015年被告肇州縣筑路工程公司在修肇州縣雙龍山油田時用原告商砼C30號9868.00元m3,混合十9951.83m3,泵送費162.00m3,經手人為被告肇州筑路工程公司的郝愛軍、崔新亮,被告當年只給付4420000.00元,下欠1427279.20元。2016年,被告肇州縣筑路工程公司,在修××州縣××城北,新福油田路使用原告商砼C30號7.236.50m3,經手人為被告單位的萬印雙、張洪全,金額為2749870.00元,下欠524650.00元。2017年被告肇州縣筑路工程公司在修××州縣××、××北××處路面。使用原告商砼C30號702.00m33,混砂18.709.00m3,機械費、板中沙,經手人為被告單位的任海、劉傳波、王思龍,被告只給付3165995.00元,下欠1625106.00元至今未付。2018年被告在修六工區北路面是使用原告商砼,混砂,1.337m3.C30號19m3。黃土53車,經手人王思龍。欠340250.00元未付。綜上被告肇州縣筑路工程公司共欠原告商砼款合計人民幣4546740.2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拒不償還。其嚴重影響原告公司的生產經營,給原告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保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原告依法起訴至肇州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所欠原告欠款4546740.20元。2、支付拖欠款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6.35%計算)至執行終結為止。3、訴訟費及各項費用,由被告承擔。
在庭審中,原告出示與被告的往來明細復印件一份,欲證實被告拖欠原告4546740.20元。
被告肇州縣筑路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被告肇州縣筑路公司沒有證據向法庭提交。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肇州縣筑路公司在原告肇州縣德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購買商砼等物品,被告僅給付原告部分貨款,后經雙方結算,被告共拖欠原告4546740.20元,該款經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給付,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給付拖欠的4546740.20元并給付原告經濟損失(按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倍6.35%計算)
判決結果
被告肇州縣筑路公司給付原告肇州縣德龍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拖欠的貨款4546740.2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1586.96元,由被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艷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王雙
判決日期
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