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張久偉因與被上訴人寧夏萬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澤公司)、吳玉平、馬軍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大武口區(qū)人民法院(2020)寧0202民初92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張久偉及委托訴訟代理人盧漢祥,被上訴人萬澤公司、吳玉平、馬軍紅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楊錦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張久偉與寧夏萬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吳玉平等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2民終639號
判決日期:2020-12-08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qū)石嘴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張久偉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改判支持張久偉的一審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張久偉按照雙方口頭協(xié)議,陸續(xù)向吳玉平提供綠化土221車并運到約定地點卸下,但吳玉平以土不合格為由反悔不要土,吳玉平明知張久偉將土運走會產生巨大費用,也無法一下運走,所以以各種理由刁難張久偉,以達到不支付合同價款的目的。吳玉平陳述已將涉案土轉移至工地附近,但現(xiàn)場勘查根本不存在,一審證據能夠顯示吳玉平將土就地攤平使用,并要求張久偉拉走。一審中馬軍紅答辯意見并非其自己的客觀陳述。本案吳玉平已將涉案綠化土使用,并種植了樹木,合同目的已經實現(xiàn),本案雙方未約定標的物檢驗期間,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對數(shù)量和外觀瑕疵進行了檢驗,且吳玉平已委托馬軍紅對綠化土驗收合格并簽字確認。綜上,請求支持張久偉的全部訴訟請求。
萬澤公司、吳玉平共同辯稱,1.張久偉起訴的被告主體不適格,萬澤公司與案涉生態(tài)綠化工程沒有任何關系,不應承擔任何責任。吳玉平系案涉生態(tài)綠化工程的項目現(xiàn)場負責人,其關于生態(tài)工程所做的事情屬于履行工作職責,也不應承擔任何責任;2.張久偉的訴請與客觀事實不符,由于其與案涉生態(tài)綠化工程的施工方沒有達成書面或口頭協(xié)議,其因與吳玉平熟悉,主動要求向案涉綠化工地運送符合種植樹木要求的綠化土,吳玉平作為項目現(xiàn)場負責人口頭回復意見是“如果你的土達到種植樹木要求,可以送來”,但是雙方并未就土的用量、價格、運輸距離、土的來源進行約定。在這種情況下,張久偉單方自行將項目工程附近約200米處三二支溝清淤整治項目取出的廢土于2019年11月28日自行送到吳玉平負責的工地,由于當時吳玉平不在現(xiàn)場無法對土質進行當場核驗,張久偉自行卸土后要求在項目工地干活的養(yǎng)護工馬軍紅在張久偉擬寫的收據上簽字。吳玉平回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張久偉送來的土完全達不到樹木種植的條件,立刻通知張久偉將其送來的土運離現(xiàn)場或自行處置。張久偉起初在現(xiàn)場答應對運來的土自行處理,卻遲遲不付出行動,到后來一直拒絕接聽吳玉平的電話、微信視頻。無奈吳玉平為了不影響綠化工程施工,只能將張久偉運來的土運到工地附近100米處的高速公路邊,為此還支出了相關的費用。
馬軍紅辯稱,張久偉說他和老板是親戚,讓我簽字證明他拉土的車數(shù)。我看土里面有大石頭、黃泥,我說不敢簽,張久偉說你簽上證明多少車就行。我不承擔責任,我僅僅是打工者,只是簽個證明而已。張久偉還跟我說,張久偉在哪里取的土不要跟老板(吳玉平)說。
張久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萬澤公司向張久偉支付綠化土費用44200元,支付利息1285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共計45485元;2.判令萬澤公司向張久偉支付打堆費用2000元,灑水費用200元,共計2200元;3.判令吳玉平、馬軍紅向張久偉承擔上述債務的連帶清償責任。4.訴訟費用由萬澤公司、吳玉平、馬軍紅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3月25日,案外人寧夏春蕾園林綠化有限公司中標“三二支溝沿線生態(tài)修復治理工程施工九標段”。此后,該公司將中標工程分包給吳玉平。2019年11月21日,張久偉與吳玉平關于買賣綠化土相關事宜達成口頭協(xié)議,張久偉向吳玉平提供綠化土用于三二支溝沿線生態(tài)修復治理工程施工九標段,每車土的價格為200元。自2019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期間,張久偉陸續(xù)向吳玉平提供綠化土221車并運抵、卸載于三二支溝沿線生態(tài)修復治理工程施工九標段。2019年12月1日,吳玉平到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221車綠化土不符合種植的質量要求,吳玉平拒絕接受這些綠化土并且明確要求張久偉將221車綠化土全部拉走。此后,張久偉未及時拉走221車綠化土,吳玉平多次通知張久偉將綠化土拉走,直至2020年3月份,張久偉仍未將221車綠化土拉走,吳玉平認為植樹季節(jié)已到,張久偉的221車綠化土已影響到植樹,故吳玉平自行將張久偉的221車綠化土轉移到綠化范圍以外的位置。
張久偉認為,吳玉平使用了其提供的221車綠化土、萬澤公司承包了三二支溝沿線生態(tài)修復治理工程施工九標段的工程、吳玉平是項目負責人承包該工程部分、馬軍紅是收貨人,因此,張久偉將萬澤公司、吳玉平、馬軍紅訴至法院,要求萬澤公司、吳玉平、馬軍紅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本案中,張久偉系出賣人、吳玉平系買受人,雙方建立了關于綠化土的買賣合同關系,張久偉將221車綠化土陸續(xù)運抵、卸載后,2019年12月1日吳玉平發(fā)現(xiàn)這些綠化土不符合種植的質量要求,為此,吳玉平拒絕接受這些綠化土并且明確要求張久偉將221車綠化土全部拉走。吳玉平購買綠化土的目的是種植所需,因張久偉提供的綠化土不符合種植的質量要求致使吳玉平購買綠化土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吳玉平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吳玉平明確拒絕接受這些綠化土及要求張久偉將221車綠化土全部拉走,這是吳玉平作為買受人因為自己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而依法行使的正當權利,此時,標的物即綠化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即張久偉承擔。2019年12月1日,張久偉已經知曉吳玉平拒絕接受這些綠化土及要求張久偉將221車綠化土全部拉走,此后,張久偉未及時拉走221車綠化土,吳玉平多次通知張久偉將綠化土拉走,直至2020年3月份,張久偉仍未將221車綠化土拉走,吳玉平已經給予張久偉足夠多的時間,但是張久偉仍然不積極履行義務,吳玉平認為植樹季節(jié)已到,張久偉的221車綠化土已影響到植樹,故吳玉平自行將張久偉的221車綠化土轉移到綠化范圍以外的位置。吳玉平的上述行為并未侵害張久偉的合法權益,張久偉主張吳玉平使用了其提供的綠化土用于綠化,但是吳玉平予以否認,張久偉提供的證據也不能證實其主張,張久偉應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關于張久偉提供的221車綠化土現(xiàn)在是否還存在,張久偉與吳玉平的說法各不相同,吳玉平當庭陳述“存在”、張久偉當庭陳述“我不清楚,我沒見過”,退一步講,如前所述,2019年12月1日以后,綠化土的毀損、滅失的風險應由張久偉自己承擔,即使綠化土已經不存在了,除非張久偉能夠舉證證實吳玉平使用了其提供的綠化土用于綠化,否則吳玉平也不應當向張久偉承擔責任。因此,張久偉要求吳玉平支付綠化土費44200元及利息1285元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張久偉要求吳玉平支付打堆費2000元、灑水費200元,這些費用不是張久偉與吳玉平買賣合同中約定的費用,不應由吳玉平承擔。關于張久偉要求萬澤公司、馬軍紅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萬澤公司、馬軍紅不是買賣合同的相對方,萬澤公司、馬軍紅不應承擔責任。綜上所述,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張久偉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92元,減半收取496元,由張久偉負擔。
二審期間,張久偉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視頻光盤一份,欲證明:吳玉平使用了張久偉的綠化土,通過視頻能清晰的看到現(xiàn)場狀況、樹木成活率,張久偉拉的綠化土沒有質量問題,綠化帶與地面60到70公分高的墊方,是由張久偉拉的221車綠化土墊起來的。現(xiàn)場并非吳玉平在一審庭審中陳述的將土移到綠化范圍100米以外的高速公路邊。
萬澤公司、吳玉平、馬軍紅質證認為,首先該視頻拍攝的時間離雙方爭議的案件事實的發(fā)生時間過去了一年之久,綠化完成的時間是2020年4月到5月,現(xiàn)場的情況已經發(fā)生了巨大變化,張久偉提交的證據不是新證據,手機拍攝的地點、對象、時間均沒有記載,僅靠張久偉自己以手機拍攝的綠化現(xiàn)場范圍無法證實其拉運的土被吳玉平使用。對該證據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
本院分析認證認為,僅憑該證據不能達到張久偉的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萬澤公司、吳玉平、馬軍紅二審未提交證據。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一致,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992元,由上訴人張久偉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學軍
審判員閆莉
審判員孫翔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世勝
書記員劉曉萍
判決日期
202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