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我愛我家公司)因與被申請人趙遠、才穎珍居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終58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與才穎珍等居間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京民申1503號
判決日期:2018-05-29
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我愛我家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房屋內戶口是否遷出并未查明,二審法院認為查明該事實無意義情況下,又依據戶口無法遷出的條款認為買賣合同終止,混淆視聽,二審法院對法律進行擴大解釋,在居間義務之外強行增加申請人義務,嚴重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2016年9月4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的補充協議的約定,在居間合同簽署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如因戶口遷不出原因導致買賣合同不能履行,上述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自行終止,三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條款,認定合同免責解約的條件是否成就的關鍵事實是房屋內戶口是否遷出,但因戶口屬于隱私信息,由公安部門保管上述信息,且根據公安部門規定,只能所有權人攜帶身份證以及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可以查詢,申請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調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內向二審法院申請,二審法院置之不理,因二審法院未調取該關鍵證據,影響了申請人的訴訟權以及勝訴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五項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支持申請人全部訴訟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傭金103950元,一、二審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趙遠、才穎珍提交意見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申請人的申請理由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審查查明,我愛我家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短信記錄作為新證據,該公司認為此記錄可以證明涉案房屋內的戶口已于2016年9月21日遷出;趙遠、才穎珍認為上述記錄無法確認是誰發出的
判決結果
駁回北京我愛我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段春梅
審判員肖菲
審判員朱海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李雪嬌
判決日期
2018-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