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三亞譽宏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申請執行昆明拓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云南中炬置地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依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8)云0103民初3923號民事調解書:一、被執行人昆明拓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被執行人云南中炬置地集團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申請執行人三亞譽宏機電設備有限公司941391.34元;二、案件受理費14501元減半收取7250.5元,由申請執行人三亞譽宏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承擔
三亞譽宏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昆明拓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云0103執4535號
判決日期:2019-11-26
法院: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在受理上述執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內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傳票、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責令被執行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并報告其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執行措施:(1)已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已將被執行人列入限制消費名單。(3)凍結了被執行人名下相關銀行賬戶。(4)對被執行人名下車牌號為云A×××××號汽車進行了查封。但窮盡相關手段仍無法找到該車輛,故不具備處置條件。(5)已窮盡了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經詢問申請執行人,其明確表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據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執行員李小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張琪
判決日期
2019-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