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年龍與被告趙擁軍、吳成忠、連云港泉威建筑勞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威公司)、董楠、榮成市方大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大公司)、榮成市華星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原告丁年龍委托訴訟代理人黃鏡人、朱旭東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擁軍、吳成忠、泉威公司、董楠、方大公司、華星公司經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丁年龍、趙擁軍等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1082民初3333號
判決日期:2021-10-10
法院:榮成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丁年龍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趙擁軍、被告吳成忠向原告丁年龍給付勞務工程款95597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7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2.請求被告泉威公司、董楠、方大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請求華星公司對上述款項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承擔償付責任;4.請求本案訴訟費用、保全費、保全保險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方大公司承包了被告華星公司位于山東省榮成市恒大御海半島項目。2018年8月8日,方大公司與泉威公司簽訂《威海恒大御海半島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約定:將15#樓、16#樓、23#樓的勞務工程分包予泉威公司。泉威公司將16#樓相關勞務工程又分包予趙擁軍、吳成忠。后趙擁軍、吳成忠與丁年龍簽訂協議,將其承包的16#樓瓦工工程交予丁年龍施工。丁年龍與趙擁軍、吳成忠于2019年12月27日進行結算,趙擁軍、吳成忠簽字認可,但此后未如約支付,趙擁軍、吳成忠理應承擔付款責任。方大公司將案涉工程違法分包給泉威公司、泉威公司又再次違法分包給趙擁軍、吳成忠。方大公司、泉威公司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泉威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董楠作為公司唯一股東,其不能證明在此期間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對泉威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華星公司作為案涉工程的發包人,應當在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承擔償付責任。綜上所述,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現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貴院查清事實,依法判準原告訴請。
華星公司未到庭,提交書面答辯狀稱,1.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沒有簽訂勞務合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無權向答辯人主張任何權利。2.本案實為勞務糾紛,并非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被答辯人也不是實際施工人,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3.答辯人不欠付承包人的任何工程款,已按照合同支付所有進度款,涉案樓棟工程還未進行工程結算,沒有應付工程款。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趙擁軍、吳成忠、泉威公司、董楠、方大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辯。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榮成恒大御海半島工程系被告華星公司開發、方大公司建設。2018年8月8日,被告方大公司將榮成恒大御海半島15號樓、16號樓、23號樓的工程分包給被告泉威公司。2019年6月8日,被告趙擁軍、吳成忠將15號、16號及地下室工程、16號地庫瓦工工程承包給丁年龍。2019年12月27日,被告趙擁軍、吳成忠就丁年龍施工的16號樓出具結算簽收單,載明16號建筑平方余69137元,車庫余26460元。兩項余款合計95597元。
另查,被告泉威公司系董楠擔任法定代表人及股東的自然人獨資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趙擁軍、吳成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丁年龍支付工程款95597元及利息(自2021年2月4日起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
二、被告榮成市華星置業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95597元范圍內承擔付款責任。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三、駁回原告丁年龍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95元(系減半收取),保全費976元,由被告趙擁軍、吳成忠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愛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于大洋
判決日期
2021-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