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榮成市方大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王劉奇追償權糾紛一案中,通過法院司法專郵形式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財產申報表、廉政監督卡、信用風險懲戒提示
榮成市方大建設有限公司、王劉奇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1082執4361號
判決日期:2020-05-22
法院:山東省榮成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2019年11月01日、2020年12月31日、2020年2月24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的工商、車輛、證券、互聯網銀行、銀行存款等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
上述執行情況及信息,本院執行人員多次通過電話告知及現場約談的方式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財產線索。
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對被執行人適用限制高消費措施。因本案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經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釋明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或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榮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魯1082民初414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本院將定期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本院及時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鄒國強
審判員畢國芬
審判員姜寶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書記員高松
判決日期
20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