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高民山、曹志坤、葛健、袁濤、楊院城、王國軍、張明朋、周全璠、張舉、李順賢、王茂槐、張賀忠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扣留被申請人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甘07執39號案件中的案件款155000元。申請人高民山、曹志坤、葛健、袁濤、楊院城、王國軍、張明朋、周全璠、張舉、李順賢、王茂槐、張賀忠已向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該公司以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
(2021)甘0725財保6號高民山等12人與山丹縣馬營河流域管理處等三家公司非訴財產保全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甘0725財保6號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甘肅省山丹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扣留被申請人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甘07執39號案件中的案件款155000元,期限為一年。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杜明晗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秦文靜
書記員劉陽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