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請人高民山、曹志坤、葛健、袁濤、楊院城、王國軍、張明朋、周全璠、張舉、李順賢、王茂槐、張賀忠與山丹縣中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丹縣馬營河流域管理處非訴財產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作出(2021)甘0725財保6號民事裁定,扣留被申請人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甘07執39號案件中的案件款155000元,期限為一年。解除保全申請人高民山、曹志坤、葛健、袁濤、楊院城、王國軍、張明朋、周全璠、張舉、李順賢、王茂槐、張賀忠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請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2021)甘0725財保6號高民山等12人與山丹縣馬營河流域管理處等三家公司解除保全審查裁定書
案號:(2021)甘0725財保6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甘肅省山丹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解除對被申請人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甘07執39號案件中的案件款155000元的扣留。
案件申請費1295元,由解除保全申請人高民山、曹志坤、葛健、袁濤、楊院城、王國軍、張明朋、周全璠、張舉、李順賢、王茂槐、張賀忠承擔(已預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杜明晗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秦文靜
書記員劉陽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