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盧某、吉某與被告山丹縣中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丹縣馬營河流域管理處勞務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盧某、吉某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請求:扣留被申請人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甘07執39號案件的案件款78097元,期限一年。申請人盧某、吉某已在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掖中心支公司投保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
盧萬軍、吉來元與山丹縣中山路橋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甘0725民初42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26
法院:甘肅省山丹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扣留被申請人湖南省水利水電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甘07執39號案件中的案件款78097元,期限為一年。
案件申請費801元,由申請人盧某、吉某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合議庭
審判員花劍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張麗君
判決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