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象忠與被告湖南湘核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湘核公司)、桂陽縣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建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肖象忠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顏世兵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湘核公司、交建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肖象忠與湖南湘核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桂陽縣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1021民初136號
判決日期:2021-05-20
法院:湖南省桂陽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肖象忠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湘核公司立即向原告肖象忠支付工程款2447330元;2、判令被告湘核公司向原告承擔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違約金按年利率6%計算須計至被告付清全部工程款為止,從2018年11月4日起暫計至2020年11月3日止為293679.6元);3、判令被告交建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圍內向原告承擔連帶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的責任;4、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等費用。事實和理由:桂陽縣黎家洞至北湖小埠公路(桂陽段)出現了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問題,桂陽縣委、縣政府委托有專業資質的機構對出現地質災害地方進行了勘探以及恢復治理施工設計等。被告交建公司作為桂陽縣黎家洞至北湖小埠公路(桂陽段)該地質災害搶險工程項目的業主單位,將該工程項目發包給被告湘核公司進行搶險施工,且雙方簽訂了《合同協議書》。被告湘核公司在承包了該項目后,又將該項目的K2+500—K5+500段轉包給了原告,且原、被告雙方于2017年10月28日簽訂了《桂陽黎家洞至北湖小埠公路(桂陽段)地災處治工程施工協議》,該協議對承包范圍、工作內容、承包方式、結算依據等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嚴格按照被告方總工程師楊永暢以及監管人員的指示進行施工,確保工程質量。該工程于2018年9月份完工,原告立即將該工程交付給被告。經被告工作人員驗收合格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方給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進行計量,被告工作人員于2018年11月4日召集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對原告所完成的全部工程量進行了計量,并按合同約定進行了工程結算,原告所完成的工程總金額為5347330元。在施工過程中,被告湘核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工程進度款2200000元,2019年底被告湘核公司支付了70萬元工程。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湘核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是被告湘核公司總是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脫,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447330元。
被告交建公司辯稱:一、桂陽縣黎家洞至北湖小埠公路地質災害治理工程于2018年1月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由湘核公司為第一中標人,中標金額15991680元,雙方簽訂了施工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本項目付款方式按5:2:2:1的方式執行,分四年進行支付,即工程驗收合格后,第一年付50%,第二年付至70%,第三年付至90%,第四年付完。審計結論未出來前工程款不得超過70%。按項目指揮部人員、監理人員對工程的現場計量,2018年2月、2019年2月兩次我公司已經支付給湘核公司工程進度款1100萬元;二、對民事訴狀上的湘核公司與肖象忠2017年簽訂的《桂陽縣黎家洞至北湖小埠公路(桂陽段)地災處治工程施工協議》不予認可。因該項目工程的中標人是湘核公司;三、地災邊坡治理工程未完工(格梁回填土未填到位),我公司多次催促,仍然沒有整改到位,且施工單位未申請業主單位對該工程進行初步驗收,工程是否滿足設計要求和質量達標不確定。
被告湘核公司未到庭也未遞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材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1月24日,被告交建公司作為招標人將黎埠公路(桂陽段)地質災害處治工程招標,被告湘核公司中標,中標價1599.168萬元,工期3個月,中標人與招標人在中標人收到中標通知書的30日內簽訂施工承包合同。2018年2月,兩被告簽訂《桂陽黎家洞至北湖小埠公路(桂陽段)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名稱:桂陽黎家洞至北湖小埠公路(桂陽段)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工程地點:桂陽縣黎家洞至陽山古村;工程內容:毛石砼擋墻、錨桿等;工程承包范圍:桂陽黎家洞至北湖小埠公路(桂陽段)工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合同有效工期共90天;簽約合同價15991680元,竣工結算價以桂陽縣審計局依法審定的金額為準;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2017年10月28日,被告湘核公司與原告簽訂《桂陽黎家洞至北湖小埠公路(桂陽段)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協議》,約定“1.合同依據:甲方與桂陽縣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簽定的工程合同及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法規;2.承包范圍:湖南省郴州市桂陽縣黎埠公路(桂陽段)改擴建工程項目的部分邊坡災害治理工程,即K2+500—K5+500段(最終以施工實際完成數量為準);3.承包工作內容:以上合同段的邊坡治理工程的錨桿施工等;4.承包方式:合同規定的工程任務所需的人工、原材料等一系列工序、合同規定的施工任務全部由乙方負責完成,包工包料、包進度、包安全、包質量、包工期;7.結算方式:以每月實際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支付70%,所有合同工程量全部完成后,甲方組織業主單位、監理部門及質量檢測機構對所有工程進行驗收,全部合格后進行計量,所有計量完成后,支付全部工程量的90%,剩余工程款在1個月內分次付清(含預留5%的質量保證金),付款方式:轉帳或現金支付。工程完工后,2018年11月4日經原告和項目部結算,原告施工工程共計5347330元。后被告湘核公司陸續支付了290萬元工程款,尚余2447330元未支付。
另查明,根據被告交建公司提交的付款單據,就案涉工程已支付1100萬元工程款給被告湘核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湖南湘核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肖象忠工程款2447330元,逾期支付工程款違約金212917.7元(違約金暫計算至2020年11月3日,之后的違約金按工程款2447330元、年利率4.35%另計至工程款付清止),合計2660247.7元,限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履行;
二、被告桂陽縣交通建設投資有限公司對被告湖南湘核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義務在欠付工程款內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肖象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8728元,減半收取14364元,由原告肖象忠負擔423元,被告湖南湘核華宇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394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淵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肖佩蕓
書記員王培君
判決日期
2021-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