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艷紅與被告高民、吉林省佳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30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王艷紅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畢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艷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吉林省佳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卓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宇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艷紅與高民、吉林省佳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403民初29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王艷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被告給付原告石料款180060元、勾縫款14000元、鉤機款20000元,合計214060元及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還款之日止,按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被告佳驊公司承包遼源市西安區高標準農田項目指揮部、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鎮發包的工程。被告高民是該工程二標段“經理”。2018年4-5月間,被告高民在原告手中購買建設用石料,現工程已竣工且投入使用。工程結束后,被告高民僅支付部分款項,并于2018年9月15日給原告出具尚欠566760元石料款的《欠條》,承諾元旦給付。時至今日,高民尚欠原告205038元。現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貴院。
高民辯稱,欠款數額不對,應為30萬元,且雙方已明確約定按照40%結算,答辯人已打款266760元,剩余款項政府結算后給付。因雙方未約定利息,故不同意給付利息。
佳驊公司辯稱,原告是與被告高民的買賣合同糾紛,與答辯人無關。
原告提交四張《欠條》等,被告提交的其與原告簽訂的《材料采購合同》,出庭證人梁某、劉某、付某的證人證言均與本案事實相關,符合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3月16日,原告與被告高民簽訂《材料采購合同》,該合同約定了單價、質量、結算方式等內容。2018年9月15日,被告高民向原告出具《欠據》,該欠據記載:欠王艷紅石料款566760元,大約元旦(經本院庭審詢問,原告及被告高民均確認為2019年元旦)給付等內容。后原告收到被告高民給付的石料款386700元,尚欠180060元未付
判決結果
一、被告高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王艷紅石料款180060元及以180060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188元、保全費1520元由被告高民負擔。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邸程
人民陪審員佟國財
人民陪審員惠亞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昊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