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興川、王艷紅與被告遼源市西安區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指揮部(以下簡稱“農田指揮部”)、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燈塔鎮政府”)、吉林省佳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驊公司”)、高民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分別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30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興川、王艷紅及其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畢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遼源市西安區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指揮部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延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鎮人民政府委托訴訟代理人鄭策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民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董艷菊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吉林省佳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卓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宇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王興川、王艷紅與遼源市西安區高標準農田項目建設指揮部、遼源市西安區燈塔鎮人民政府等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吉0403民初30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王興川、王艷紅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高民及被告佳驊公司連帶給付二原告勞務報酬528962元及自2018年12月31日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被告農田指揮部、燈塔鎮政府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被告農田指揮部、燈塔鎮政府將工程發包給被告佳驊公司。被告高民是該項目二標段(沙河村地段)項目經理。2018年4-5月間,被告高民找二原告幫助其找工人施工,包括二原告在內的受雇傭人員為被告的工程付出了勞務,工程如期竣工,并已投入使用。工程結束后,高民只給付部分款項,并于2018年9月15日給二原告出具拖欠人工費的《欠條》。承諾“大約(2018年)元旦給付”所欠款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假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規定,二原告起訴至貴院,請求支持二原告訴訟請求。
農田指揮部辯稱,二原告系勞務合同法律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當事人,不是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答辯人與二原告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被告。
燈塔鎮政府辯稱,1、答辯人不是農田指揮部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2、答辯人與二原告不存在勞務合同關系。
高民辯稱,1、二原告所訴數額不屬實,實際欠款數額為40萬元左右,答辯人出具的欠據只是回收原始單據憑證的歸類,不是欠款實際數額。2、承包工程要留取保證金。3、人工費不產生利息,不同意給付利息。
佳驊公司辯稱,1、答辯人不是本案適格主體。2、答辯人不應與高民承擔任何連帶責任。
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據》、《合同協議書》、《電匯憑證》、《存款明細賬》,被告高民提交的《承包合同》、《匯款憑證》,被告佳驊公司提交的匯款憑證等,出庭證人王興化、曹志剛的證人證言等均與本案事實相關,符合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及經本院采信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被告高民借用被告佳驊公司資質在農田指揮部處承包遼源市西安區2017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02標段工程,佳驊公司向高民收取管理費等。高民亦在吉林省華悅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該項目01標段施工。2017年10月29日,被告高民與原告王興川簽訂《承包合同》,合同約定王興川承包高民的遼源市西安區2017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一標段的漿砌石工程。2018年9月15日,高民向二原告出具《欠據》,該欠據記載:“欠王興川、王艷紅人工費528962元,欠款人:高民二標。”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間,高民分四次給付王艷紅共計286700元。另查,后原告到被告農田指揮部索要欠款,農田指揮部通過吉林省華悅建筑有限公司向原告給付10萬元,原告將上述10萬元收款計算在另案其與高民、佳驊公司的買賣合同中
判決結果
一、被告高民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給付原告王興川、王艷紅人工費人民幣528962元。
二、被告吉林省佳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在其承包的遼源市西安區2017年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02標段工程收益范圍內對上述第一項中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545元、保全費3520元由被告高民、吉林省佳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給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邸程
人民陪審員佟國財
人民陪審員惠亞麗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昊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