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晶晶訴被告吉林省佳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驊路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受理后,于2019年4月1日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晶晶的委托代理人于維新、被告佳驊路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卓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董晶晶與吉林省佳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91民初297號
判決日期:2019-12-05
法院: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董晶晶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1、被告一次性返還工程投標保證金85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8年9月份,原告通過朋友介紹,聯系了東遼縣2018年高標準農田項目。此工程一部分標段由被告進行投標,應被告要求,將工程投標保證金8.5萬元打在了被告公司財務人員展某的賬戶上。在投標結束后,告知未中標,但是投標保證金被告卻遲遲不予返還。原告多次索要無果,故訴至法院。
佳驊路橋公司辯稱:我及展某(我的愛人)并不認識原告本人,我們公司與高某有業務上的往來,有一筆8.5萬元的投標保證金,高某要我們提供一個賬戶,我愛人就把賬戶給了高某,并且收到了8.5萬元,后來投標沒中標,高某也欠我們200余萬元,所以這8.5萬元就沒有返還給高某,如果需要返還我們也是返給高某,后來董晶晶到我公司來過,找我要錢,但是這個錢是高某打到我愛人賬戶的,即使要返也返還給高某,董晶晶與我公司并無業務上的往來,據董晶晶說這8.5萬元是高某向她借的款。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被告佳驊路橋公司作為投標人進行投標東遼縣2018年度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施工部分標段的工程項目,工程保證金8.5萬元。案外人高某與被告佳驊路橋公司合作該項目,雙方約定由高某支付工程保證金8.5萬元,若未中標被告佳驊路橋公司將返還投標保證金。高某通過原告向被告佳驊路橋公司財務人員展某賬戶轉款8.5萬元。投標后,被告佳驊路橋公司未中標。
另查明:原告董晶晶與被告佳驊路橋公司無任何業務往來,與案外人高某系通過證人曲某認識。
以上事實有銀行轉款憑證、曲某證人證言、原、被告當庭陳述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足資證實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董晶晶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925元,減半收取為962.50由原告董晶晶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代理審判員孫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陶海紅
判決日期
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