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馮玉柱與被告宿遷市超群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宿遷公司)、第三人吉林省佳驊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下稱佳驊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吉0113民初860號民事判決,被告宿遷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吉01民終3288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本院重審。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馮玉柱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雨,被告宿遷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徐慧、馮華沭,第三人佳驊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邢洪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