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廣州五峰人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峰人公司)與上訴人恒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雙方均不服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704民初2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廣州五峰人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恒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粵07民終823號
判決日期:2021-09-28
法院: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五峰人公司上訴請求:1.判令將一審判決第一判項中“恒富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工程款671998.31元和鑒定費及鑒定人員出庭費用18240元,合計69023.1元給五峰人公司”變更為“恒富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工程款671998.3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從2019年6月1日起算,至實際清償完畢為止),鑒定費及鑒定人員出庭費用34400元,合計706398.31元及利息給五峰人公司。”2.判令將一審判決第二判項中“駁回五峰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變更為“恒富公司賠償場地剩余的高分子卷材和滲透結晶材料價款187000元”;3.二審訴訟費用由恒富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五峰人公司按合同約定完成了防水工程量,其完成工程量與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基本吻合,該筆防水工程鑒定費用應由恒富公司自行負擔。二、五峰人公司2019年5月完成地下室底板防水平面、防水立面、外墻面防水、承臺及集水部位防水,其進場1.5厚自粘高分子防水材料共71000平方米,已使用60000平方米,余下材料11000平方米準備用于商業(yè)部分,貨值187000元。后恒富公司不讓五峰人公司繼續(xù)施工,材料就存放在工地,五峰人公司不負有保管義務,故恒富公司其應賠償剩余材料款187000元。在二審法庭調查中,五峰人公司補充事實和理由如下: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對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如果合同未約定計算利息標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因為恒富公司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對此應當承擔相應款項利息的支付。二、對于材料款,在一審時本案的開發(fā)商嘉瀚房地產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供了防水材料的檢驗報告證明五峰人公司向涉案場地提供71000平方米的防水材料,根據(jù)鑒定報告,五峰人公司所完成的防水工程量為56720.7平方米,去掉施工過程中的損耗,實際使用五峰人公司的防水材料約為60000平方米,所以對剩余場內的11000平方米的防水材料恒富公司應當向五峰人公司返還。若無法返還材料應當折價187000元向五峰人公司返還材料款,同時對于上述的材料款,恒富公司也向材料商開具了等金額的增值稅發(fā)票充分證實五峰人公司材料的數(shù)量。
恒富公司辯稱,一、關于五峰人公司要求變更工程價款且要求恒富公司承擔全部的鑒定費用,恒富公司不同意五峰人公司的意見,對于工程款項的具體金額有具體異議。關于鑒定費用,恒富公司認為一審法院按照雙方都有過錯各占50%的比例進行分配,是正確的。二、五峰人公司增加的2019年5月30日計算工程款項利息的問題,恒富公司認為其說法是沒有合同依據(jù),根據(jù)雙方合同第三點第三條的約定,其支付的金額應當是70%,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支付90%,雙方的合同中并沒有約定遲延支付的違約責任,雙方并沒有進行過結算。三、關于五峰人公司要求賠償相關的材料款項,恒富公司認為一審法院的認定是合理合法的。
恒富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駁回五峰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一、二審的訴訟費(包括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全部由五峰人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為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編制報告書》中爭議部分288655.73元應認定為五峰人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和造價,屬錯誤認定。對于爭議部分的288655.73元,該施工圖紙計算得出的工程量并不等同于五峰人公司實際完成的工程量,五峰人公司未提交任何證據(jù)證明該爭議部分已經由其實際施工。二、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條件尚未屆至,恒富公司不拖欠五峰人公司工程款。根據(jù)合同約定,涉案工程須經發(fā)包方進行全面驗收、驗收合格后才支付涉案工程款至95%,現(xiàn)未達到竣工驗收合格的條件,故恒富公司無須向五峰人公司支付工程款。在二審法庭調查中,恒富公司補充事實和理由如下:一審法院在計算工程款項為671998.31元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恒富公司認為根據(jù)鑒定部門鑒定的工程造價是1880956.64元,五峰人公司要求是這個價款的95%,按照1880956.64元乘以95%,再扣減已經支付的工程款1173590元,得出后續(xù)應當支付的工程款是613318.618元,這個才是正確的計算方法。
五峰人公司辯稱,一、五峰人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對于鑒定報告中爭議部分288655.73元工程款應為五峰人公司所完成的工程量,五峰人公司在一審時提交大量證據(jù)證明其對于爭議部分工程量已經完成,其中是嘉瀚房產公司提供的涉案場地的《工程報驗申請表》以及《工程驗收/檢測報審表》,上述兩項表格就是涉案防水工程的驗收報告,在上述表格中記錄了涉案場地除商業(yè)1、商業(yè)2之外的所有區(qū)域包括地下室的地板及承臺隱蔽工程的驗收情況,在上述表格中審查意見列明檢驗合格,同意下一道工序,這充分證實對于爭議部分也就是承臺附加層的防水施工已經全部通過驗收。二、嘉瀚公司也提供了地下室防水工程驗收時的驗收照片,在該照片上充分顯示承臺部分,五峰人公司已鋪設了附加層,同時五峰人公司在一審時提供了現(xiàn)場施工人員的施工照片,上面也顯示了五峰人公司對于地下室承臺部位的防水施工已經完成。三、恒富公司提交了其向防水材料商開具的發(fā)票,上面列明該涉案場地使用防水材料的數(shù)量,該數(shù)量是包括爭議部分所消耗掉的防水材料數(shù)量。四、恒富公司提供的涉案工程圖紙,其中的建筑總設計說明第九條地下室防水工程第一、四點也列明對于涉案防水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標準,五峰人公司也是按照上述標準完成的防水施工,其中也包括了對于爭議部分也就是承臺側面附加層進行了防水施工。所以,以上四項證據(jù)充分證實五峰人公司已經完成了爭議部分的防水施工,所以對于288655.73元的工程款項應當認定為五峰人公司所完成的工程款項。五、按照合同規(guī)定,涉案工程應當在2019年5月30日之前支付70%的工程款,因防水工程為隱蔽工程,該樓盤現(xiàn)已向大眾出售,已通過整體竣工驗收,拿到預售許可證,而對于隱蔽工程,恒富公司也對此全部進行驗收完畢,該防水工程完全符合竣工驗收合格條件,所以應當支付總工程款的95%,恒富公司當庭所稱其總款乘以95%再扣減已付款的計算方式是錯誤的,在工程總款一審判決已認定的情況下,減去已付款,再預留5%的質保金,應當為恒富公司本次訴訟向五峰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五峰人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恒富公司支付工程款719530.3元;2.恒富公司賠償場地剩余的高分子卷材和滲透結晶材料11000平方米相應價款187000元;3.由恒富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2019年1月19日,五峰人公司與恒富公司簽訂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由五峰人公司承接恒富公司承包的嘉瀚花園所有地下室外墻、地板、頂板、承臺、衛(wèi)生間、陽臺、屋面等設計施工圖紙內的防水工程施工,約定:(1)承包方式為五峰人公司包施工資質、人工、材料、機械工具、文明施工,安全、清理場地和包業(yè)主、監(jiān)理、質監(jiān)站驗收合格以及包保修期內免費保修等;(2)防水工程材料和單價為:地下室底板及側墻使用科順1.5高分子自粘卷材,綜合單價為每平方米32.3元,樁頭及消防水池使用水泥基及滲透結晶,綜合單價為每平方米14元等;(3)付款方式為地下室底板防水施工且驗收合格后,在2019年5月30日前由恒富公司付款70%的工程進度款,防水施工底板、側墻、天面、頂楹、衛(wèi)生間等施工完工后支付90%總工程款,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95%總工程款,在保修期五年后無息支付總工程款的5%;(4)五峰人公司領取工程款時,須提供材料費及人工費等額的工人考勤表和工資表;(5)工程量以施工圖為準,驗收合格后,按設計施工圖紙計算;(6)五峰人公司應按現(xiàn)行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合同約定的標準施工、修改或返工,隱蔽工程未經恒富公司、業(yè)主方及監(jiān)理工程師的檢驗,不能進行下一道工序施工;(7)工程竣工后,五峰人公司應通知恒富公司驗收,恒富公司收到五峰人公司請求驗收通知后及時組織驗收,如在收到通知后20日內怠于驗收,除有關部門檢驗不合格外,視為施工質量合格;(8)五峰人公司指定洪丹為現(xiàn)場代表,全面負責本合同工程施工與管理,負責處理現(xiàn)場所發(fā)生的一切事務等,恒富公司指定黃天恩為現(xiàn)場代表,負責對五峰人公司工程質量、進度、安全、資料等監(jiān)督管理;此外,雙方還對工期的進場要求、延誤和順延工期、材料進場驗收等事項進行約定。五峰人公司實際于2018年12月12日進場施工,2019年10月撤場。
(二)在庭審中,五峰人公司和恒富公司雙方確認:1.防水工程分包合同約定的施工位置、面積和單價為:(1)地下室底板69472平方米,單價32.3元/平方米;(2)側墻5228平方米,單價32.3元/平方米;(3)樁頭3200.974平方米,單價14元/平方米。2.五峰人公司沒有對上述工程全部施工。至2019年10月,五峰人公司沒有對商業(yè)部份1、商業(yè)部份2的圖紙對應的部位施工,即14、15、17、18區(qū)域,后恒富公司將該區(qū)域另交由其他施工單位施工。五峰人公司實際施工18個區(qū)域,即1-13區(qū)、16區(qū)、19-22區(qū)。3.因雙方對實際施工面積存在爭議,五峰人公司申請對其施工的實際工程量和工程款申請鑒定,恒富公司也同意鑒定。經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同意以恒富公司當時提供的鑒定材料(工程圖紙施工圖、分區(qū)平面圖等)計算實際施工面積,按建筑行業(yè)相關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等鑒定已完成的工程造價。
(三)一審法院依法搖珠選定廣東金廈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鑒定機構”),鑒定五峰人公司已完成的防水施工面積和對應工程款。2020年9月1日,鑒定機構作出工程造價鑒定編制報告書,鑒定造價共為1531881.37元。五峰人公司以圖紙不全和計算方法存在偏差等對該鑒定報告提出異議。鑒定機構經復核,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工程造價鑒定編制報告書。后五峰人公司再次以圖紙不全和計算方法存在偏差等提出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恒富公司認為前后鑒定結論中的數(shù)據(jù)存在重大變化和差異等提出異議。一審法院依法再向各方當事人發(fā)出通知,要求當事人依法履行其提交完整圖紙的義務,并于2020年11月19日通知鑒定人員出庭,聽取雙方當事人對鑒定報告的意見,期間,雙方當事人對鑒定事項充分發(fā)表了意見。鑒定人員聽取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重新對鑒定數(shù)據(jù)和圖紙進行復核并作出完整的鑒定報告。2020年11月24日,鑒定機構作出編號[2020]-017(價)-2《工程造價鑒定編制報告書》,鑒定造價結果如下:1.鑒定造價之一:1592300.90元,其中:(1)地下室底板防水,工程量44816.51㎡,綜合單價32.3元/㎡,合價1447573.27元;(2)地下室側墻防水,工程量2967.48㎡,綜合單價32.3元/㎡,合價95849.60元;(3)地下室樁頭處防水,工程量3491.29㎡,綜合單價14元/㎡,合價48878.03元。2.鑒定造價之二(爭議造價):288655.73元,其中:(1)地下室底板防水,工程量8701.91㎡,綜合單價32.3元/㎡,合價281071.69元;(2)地下室側墻防水,工程量234.80㎡,綜合單價32.3元/㎡,合價7584.04元。在該鑒定報告中,鑒定機構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問題和在鑒定結論過程中的處理意見為:1.關于后澆帶處的防水附加層,因該節(jié)點位于五峰人公司施工區(qū)域與未施工區(qū)域交界處,經現(xiàn)場勘測,該工程已隱蔽,不確定該處的后澆帶是否已全部施工,鑒定報告計算按該后澆帶的長度乘以寬度折中計取,將另一部分的后澆帶的防水附加層放入爭議中。2.關于承臺側面卷材的附加層,因圖紙建筑總設計說明第九條地下室防水工程第1點,地下室防水工程執(zhí)行《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guī)范》GB50108-2008和有關規(guī)程規(guī)定,該技術規(guī)范說明了在陰陽角等特殊部位,應增做卷材加強層,加強層寬度宜為300-500mm,建筑總設計說明第九條地下室防水工程第4點說明防水混凝土的施工縫、穿墻管道預留洞、轉角、坑槽、后澆帶等部位和變形縫等地下工程薄弱環(huán)節(jié)應按《地下防水工程質量驗收規(guī)范》GB50208-2011處理,因部分屬隱蔽工程,無法現(xiàn)場查驗。施工圖紙沒有體現(xiàn)承臺陰陽角具體做法和尺寸,在鑒定時,參照其他部位附加層上翻300mm,下翻300mm計算工程量,并將此部分放入爭議造價之二。3.關于側墻施工縫處的附加卷材,在鑒定報告中只計算了一道地下室底板上方500高的施工縫處的防水附加層,依據(jù)的圖紙是建施-16大樣圖二中的地下室底板節(jié)點防水大樣圖(1)和結施GS-30地下室大樣圖的擋土墻大樣圖,此兩張圖紙均表示該地下室外墻處的施工只有一道,而五峰人公司提出的建施-16大樣圖二中的地下室施工縫節(jié)點防水大樣圖(4)處的施工縫防水附加層和結構設計總說明二中的圖十八處地下室外側板施工縫及止水帶示意圖的兩道施工縫與前面的兩張圖紙存在爭議,現(xiàn)將另一道施工縫處的附加卷材放入爭議中。
(四)2019年5月31日和7月4日,恒富公司先后向五峰人公司共支付工程款60萬元。2019年9月29日,五峰人公司工程項目代表洪丹向恒富公司出具代付防水材料貨款申請書,申請恒富公司代付昊潤公司防水材料款項501590元。2019年12月30日,恒富公司轉賬501590元給昊潤公司。2019年4月至7月,恒富公司代五峰人公司支付現(xiàn)場施工管理人員郝夢林、代勇、洪本速、李祥燕和洪丹工資共72000元。
一審法院另查明,五峰人公司為本案鑒定事項支付了鑒定費34400元,鑒定人員出庭費2080元,合計36408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五峰人公司與恒富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條款沒有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生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根據(jù)本案證據(jù),五峰人公司和恒富公司在履行合同中,對施工工程量的確認、工程款的支付和隱蔽工程的驗收等方面并沒有嚴格按合同約定和行業(yè)規(guī)范進行,造成本案爭議。現(xiàn)根據(jù)雙方當事人對本案爭議的事項綜合評析如下:
關于五峰人公司與恒富公司對施工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爭議問題,經審查,五峰人公司與恒富公司在合同中約定“工程量是以施工圖為準,按施工圖紙進行計算”。根據(jù)本案證據(jù),恒富公司為嘉瀚花園項目總施工方,其應持有完整的施工圖紙。現(xiàn)沒有證據(jù)顯示恒富公司在本案合同履行過程中交付了完整的施工圖紙給五峰人公司,故恒富公司應對已提供完整施工圖紙負舉證責任。同時,恒富公司另行組織其他施工單位施工前,沒有組織五峰人公司對已完成的工程量進行驗收、結算。故恒富公司對其辯稱五峰人公司實際施工區(qū)域的防水工程非五峰人公司施工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工程造價鑒定過程中,五峰人公司所提出的異議主要是認為應計算的工程量圖紙缺失,導致與其實際的施工工程量不一致。在鑒定機構2020年11月24日作出編號[2020]-017(價)-2《工程造價鑒定編制報告書》時,恒富公司已提供了較為完整的實際施工圖紙,雖然不能肯定其圖紙充分完整,但根據(jù)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確認,有關施工圖紙已足可由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而恒富公司此之前,確有漏報施工圖紙的情況,故其提出鑒定數(shù)據(jù)存在重大變化和差異,在所難免。鑒定機構在2020年11月24日作出編號[2020]-017(價)-2《工程造價鑒定編制報告書》前,一審法院特召集雙方當事人到庭,并通知鑒定人員出庭聽取意見。在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已對圖紙面積是否完整、面積有否漏計和是否存在計算誤差等事項充分發(fā)表意見。故鑒定機構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編制報告書》,其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lián)性應予以確認,對于雙方當事人仍存在的爭議在鑒定報告中已作爭議部分體現(xiàn)出來,故鑒定報告可作為本案認定五峰人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的依據(jù)。經審查,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工程造價鑒定編制報告書》中,爭議部分共288655.73元,均依據(jù)施工圖紙計算所得,考慮到本案工程為隱蔽工程,且該工程尚未結算交由其他單位施工,不能分清兩施工單位的實際施工工程量,即使通過查勘方式也難以查清的情況下,按施工圖紙計算施工面積和工程量符合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和本案的實際情況。如上述,在恒富公司對已提供完整施工圖紙負舉證責任和涉案防水工程非五峰人公司施工承擔舉證責任的前提下,該爭議工程量和造價應認定為五峰人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和造價。至于五峰人公司或恒富公司日后能收集證據(jù)證實對實際施工范圍超出本次鑒定范圍,或本次鑒定存在漏算、錯算等情形,可另行主張權利。綜上,一審法院依法認定五峰人公司已完成工程價款為1880956.64元。
關于恒富公司已支付工程款數(shù)額認定的問題。五峰人公司對恒富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60萬元和代其支付工人工資72000元沒有異議,一審法院予以確認。現(xiàn)主要爭議是,洪丹申請恒富公司代付昊潤公司材料款能否作工程款予以扣除問題。經審查,洪丹為五峰人公司項目負責人,負責日常施工和管理工作。根據(jù)日常生活經驗和公司管理模式,墊付款項50多萬元須有五峰人公司的授權符合常理,但該授權以何種形式表達,在法律上未明確規(guī)定,故應根據(jù)本案的證據(jù)綜合予以認定。根據(jù)五峰人公司在庭審中的陳述,其施工的防水材料是向昊潤公司采購,因結算和發(fā)票問題,曾通過恒富公司向昊潤公司支付材料款。在當時恒富公司支付五峰人公司工程款僅60萬元的情況下,五峰人公司要求恒富公司向昊潤公司代付材料款存在可能。針對洪丹請款的認定問題,五峰人公司曾以未經其授權和公司蓋章為由提出抗辯,后又認可洪丹的請款行為,但認為付款金額應為461725元,提出須由恒富公司提供送貨單和發(fā)票等予以核實才決定是否追認,后又提出恒富公司提供的送貨單和發(fā)票載明的防水材料不屬其公司采購范圍,不予追認洪丹的請款行為。可見,五峰人公司對洪丹的請款行為是否有經其授權或認可的陳述是不穩(wěn)定的,根據(jù)五峰人公司在庭審中認可洪丹的請款行為,并主張數(shù)額應為461725元等細節(jié),結合恒富公司辯稱五峰人公司授權洪丹請款的意見,可認定五峰人公司對洪丹的請款行為是知悉的,不存在追認的問題。故五峰人公司后來又以送貨單和發(fā)票記載事項否認洪丹的請款行為,理據(jù)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恒富公司主張已為五峰人公司代付材料款501590元,可抵扣本案工程款,有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五峰人公司在本案已完成工程造價為1880956.64元。恒富公司已經支付的工程款為1173590元(600000元+72000元+501590元)。合同約定,工程驗收后,按工程款的95%結算。鑒于涉訴工程基本為隱蔽工程,現(xiàn)建筑物整體已施工完畢,恒富公司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單位實施尚未完成的工程前,沒有向五峰人公司進行驗收、結算等情況綜合考慮,應認定恒富公司放棄驗收權利。故五峰人公司所完成的施工工程可按工程款的95%結算。根據(jù)上述,五峰人公司尚有707366.64元工程款未結算,恒富公司應支付工程款的95%給五峰人公司,為671998.31元。
關于本案的鑒定費34400元,鑒定人員出庭費用2080元的負擔問題,本案工程款的爭議是五峰人公司和恒富公司沒有嚴格按合同約定和行業(yè)規(guī)范履行,雙方均有過錯,上述費用應由五峰人公司和恒富公司各承擔50%。上述費用已由五峰人公司墊付,故恒富公司應向五峰人公司支付18240元。
關于五峰人公司請求恒富公司賠償高分子卷材和滲透結晶材料價款187000元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在合同履行期間,合同雙方應對進場施工材料做好甄別和管理工作。五峰人公司提供其向昊潤公司購買防水材料合同和防水性能檢驗委托單等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實際存放于工地的防水材料數(shù)量。在施工期間,五峰人公司均有員工在場,在退場時也沒有做好交接和確認工作,現(xiàn)又沒有證據(jù)證實恒富公司對上述材料負有保管義務。故五峰人公司提出上述訴訟請求,證據(jù)不充分,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恒富公司自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工程款671998.31元和鑒定費及鑒定人員出庭費用18240元,合計690238.31元給五峰人公司;二、駁回五峰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15407.14元,財產保全費4303.57元,合計19710.71元,由五峰人公司負擔5312.58元,恒富公司負擔14398.13元。五峰人公司已預交的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合計19710.71元,由一審法院予以退回14398.13元,恒富公司應向一審法院補繳受理費14398.13元。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一審查明的基本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廣東省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2020)粵0704民初214號民事判決;
二、恒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工程款613318.80元和鑒定費及鑒定人員出庭費用18240元,合計631558.80元給廣州五峰人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三、駁回廣州五峰人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2865.3元,財產保全費4303.57元,合計17168.87元,由廣州五峰人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5553.16元,恒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1615.71元。廣州五峰人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的一審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合計19710.71元,由一審法院予以退回14157.55元,恒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應向一審法院補繳一審案件受理費、財產保全費合共11615.71元。
二審案件受理費12865.3元(已由廣州五峰人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預交4347.40元,恒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預交10702.38元),由廣州五峰人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716.37元,恒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9148.93元。恒富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多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1553.4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廣州五峰人建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多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631.0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馬健文
審判員李炎途
審判員梁智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李永強
書記員陳月佩
判決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