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了原告湖南鋯寧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鋯寧公司)與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西公司)、劉上偉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鋯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傳、委托訴訟代理人嚴惟一,被告寶西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偉明,被告劉上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自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南鋯寧貿易有限公司、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502民初1448號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邵陽市雙清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鋯寧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273872.65元及利息66460.49元,共計340333.14元;2、被告劉上偉對拖欠原告的貨款承擔連帶責任,并對本案產生的律師費20000元、訴訟費、財產保全費用承擔連帶責任;3、二被告承擔原告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險費用1000元,律師費20000元。
被告寶西公司簡要答辯意見:1、我司與李超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工程實際承包人是李超,項目部的公章交給李超保管使用,但未授權李超對外簽訂合同。2、公章出現在與劉上偉的買賣合同中,我司是不知情的,原告未核實劉上偉身份及代理權的情況下簽訂合同,對我司不構成表見代理。
被告劉上偉簡要答辯意見:本案應追加李超為本案被告。本案合同與李超有直接關系。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承擔利息,我方有異議,原告在供貨時,沒有按照約定供貨,原告的違約行為給被告造成損失,律師費沒有法律依據,請法院予以駁回。
查明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
2018年8月10日,邵陽市錦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發包人,寶西公司為承包人簽訂了《新邵××××新城×××××××××棟工程建設項目(土建)施工合同》,約定將位于新邵縣新邵大道和繞城線交匯處東南角新邵××××新城××××棟工程建設項目土建工程建設項目交由寶西公司承建。2020年7月6日,鋯寧公司為供方、寶西公司為需方簽訂《鋼材供應合同》,約定寶西公司在新邵××××新城項目中向供方采購約500噸鋼材,需方指定收貨人員其中一人為雷耀云,指定人員其中一人或現場施工員在送貨單上簽字方可生效。鋼材結算及支付方式為:螺紋鋼、圓鋼、帶肋鋼按理計計量,盤螺盤圓按磅計計量。墊資部分鋼材自供方發貨第一批貨物到工地開始總貨款金額不超過五十萬元,或墊資時長滿六個月對賬結算(先到為準),對賬開始三個工作日內支付墊資部分鋼材所有款項全額支付。墊資鋼材貨款金額滿五十萬元之后為現款部分,現款部分每車鋼材在貨到工地在十日內付清該批鋼材所有款項。墊資部分鋼材在貨到工地當日起根據貨款總金額按照1.5%月利率計息,利息每月結算。需方指定雷耀云為對賬人,負責與供方對賬,簽字即可。合同末尾蓋有湖南鋯寧貿易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邵××××新城建設項目部(以下簡稱錦宏項目部)公章,劉上偉在錦宏項目部蓋章部分簽字。2020年7月6日,劉上偉向鋯寧公司出具擔保書,載明劉上偉自愿為鋯寧公司與寶西公司簽訂的鋼材供應合同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保證范圍包括:完全履行主合同項下全部義務,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應向鋯寧公司支付的貨款本金、資金占用費、利息等為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保全擔保費、保全費、差旅費、訴訟費等。2021年7月19日,經鋯寧公司與雷耀云對賬,截至2021年7月7日,雙方按照月利率1.5%計算,貨款尚欠273872.65元,利息共計62614.33元。原告購買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花費1000元。
判決的理由及結果
判決結果
一、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湖南鋯寧貿易有限公司貨款本金273872.65元、利息56416,共計330288.65元;
二、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湖南鋯寧貿易有限公司訴訟保全擔保保險費1000元;
三、被告劉上偉對上述兩項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劉上偉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償;
四、駁回原告湖南鋯寧貿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3352元,保全費2370元,共計5722元,由原告湖南鋯寧貿易有限公司負擔500元,由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劉上偉負擔522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張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劉張希樂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