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金山與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黃武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金山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小衛、陶世玲,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偉及被告黃武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周金山與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黃武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湘0503民初528號
判決日期:2021-07-16
法院: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周金山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兩被告連帶償還拖欠原告的勞動報酬2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3年,原告受被告黃武雇傭在石門大漢新興苑建筑工地做木工,石門大漢新興苑建筑項目是被告黃武通過邵陽市寶西建筑有限公司承接的,項目完工后,大漢石門分公司將所有款項都支付給了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多次向被告黃武催要被拖欠的勞動報酬,被告黃武表示自己沒有收到任何工程款,故無法向原告支付勞動報酬。2019年7月25日,被告黃武出具欠條確認仍欠原告民工工資20000元。直至今日,兩被告仍未向原告償還欠款。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種理由推脫拒絕。
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辯稱:1.石門大漢新興苑項目是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民工工資已全部支付完畢;2.該項目工地負責人是馬新亮,不是黃武,黃武不能代表被告公司向任何人出具欠條,該欠條的出具是黃武的個人行為;3.原告一直沒有向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錢,本案已過訴訟時效。
被告黃武辯稱:石門大漢新興苑項目是其與馬新亮合伙掛靠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款現已全部支付到了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現有兩筆民工工資包括原告這筆未付清,要求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將民工工資付清。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3年起,原告周金山在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石門縣大漢新興苑工程項目里從事木工工作,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2月16日與原告周金山結算,期間陸續支付勞務報酬共計1570000元給原告周金山。2019年7月25日,被告黃武向原告周金山出具了一份拖欠20000元民工工資的欠條,后被告黃武至今未付款給原告,故原告訴來本院。
另查明,被告邵陽市寶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石門縣大漢新興苑工程項目負責人為馬新亮。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的陳述、欠條、付款明細表及銀行交易清單等證據在卷,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黃武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周金山20000元;
二、駁回原告周金山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黃武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袁曉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馬喜艷
判決日期
2021-07-16